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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包喜受贿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包喜1961年10月20日出生,通辽市扎鲁特旗人,2006年至2016年间先后担任扎鲁特旗交通运输局长兼党组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包喜,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局四级调研员,出生地通辽市扎鲁特旗,户籍所在地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通辽市**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乌海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包喜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由乌海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15 日(自2020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包喜担任**旗**局党组书记、局长、**旗政府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建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42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甲的请托,承诺在结算工程款时给予帮助,在**旗**小区家中收受张某甲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2012年1月,张某甲为感谢包喜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宾馆院内给予包喜人民币5万元。

2.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 承揽工程方面为陈某甲提供帮助,后分别在**旗**大酒店、自己办公室、家中,多次收受陈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2013年底,包喜以慰问领导为由,向陈某甲索取人民币30万元;2014年春节前,包喜将该30万元给予了时任**旗委书记曹某甲(另案处理)。

3.2015年12月,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刘某甲在承揽工程时承诺给予自己财物为由,向其妻子王某甲索取人民币30万元。

4.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每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旗**商务宾馆,多次收受行业管理对象通辽市**公司董事长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2013年6月,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宋某某的请托,为通辽市**公司**分公司场地搬迁事宜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5.2012年11月,**旗**局从路某某处借款1000万元,2016年7月,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该局需要处理一笔费用才能给路某某还款付息为由,在办公室向路某某索取人民币30万元。

6.2007年6月、2008年8月,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孙某某的请托,先后两次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

7.2012年12月,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王某乙的请托,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在自己家中收受王某乙给予的人民20万元;2013年1月,包喜将该20万元给予了曹某甲。

8.2014年底,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王某丙承揽工程,后在**旗**小区西大门附近,向王某丙索取了人民币20万元;2015年春节前,包喜将该20万元送给时任**旗**局局长步某某(另案处理)。

9.2015年1月,杨某甲请托被告人包喜在结算工程款时给予帮助,包喜在自己家中收受杨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015年春节前,包喜将该20万元给予了曹某甲。

10.2015年12月,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 承揽工程方面为王某丁提供帮助,后向王某丁索取人民币20万元;2016年春节前,包喜将该20万元给予了曹某甲。

11.2013年、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饶某某的请托,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饶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12.2010年底及2015年10月,**旗**公司董事长张某乙想和包喜拉近关系,分别在**旗**大酒店、包喜家中给予包喜人民币共计2万元。2015年底,包喜接受张某乙的请托,为其公司在经营方面提供帮助,在自己家中收受张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3.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便利,在**旗**大酒店、办公室多次收受下属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

14.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便利,在**旗**大酒店、办公室多次收受下属许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

15.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旗**大酒店、办公室多次收受下属陈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

16.2012年底,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米某某的请托,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米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7.2014年底,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薛某某的请托,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薛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15年春节前,包喜将该10万元给予了曹某甲。

18.2014年8月,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曹某乙承揽工程提供帮助,2015年夏天,包喜在自己家中收受曹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16年春节前,包喜将该10万元给予了曹某甲。

19.2016年端午节前,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宫某某的请托,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在**旗**小区家中收受宫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2016年夏天,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黄某某的请托,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在**旗**局大门外收受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1.2015年6月,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刘某乙承揽工程,2016年底,包喜在通辽市**区**小区的车库中收受刘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2.2016年底,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董某某的请托,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在自己家中收受董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3.2009年,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乙承揽工程提供帮助,2009年底,包喜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杨某乙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4.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孙某乙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自己办公室、通辽市**区**小区北大门收受孙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25.2016年夏天,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王某戊的请托,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王某戊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6.2016年10月,杨某丙请托被告人包喜在结算工程款时给予帮助,包喜在办公室收受杨某丙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7.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每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多次收受下属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28.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包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某的请托,为其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每年春节前,在自己办公室、单位门口、家中,多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二、行贿罪

1.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包喜为了和时任**旗委书记曹某甲处好关系,得到曹某甲在工作中的关照,在其周转房内多次给予曹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110万元。

2.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包喜为了让**旗**局优先拨付工程款,在步某某的办公室内,给予时任扎鲁特旗财政局局长步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5年3月至5月,在步某某的帮助下**旗**局向**旗**局拨付8笔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700万元。

被告人包喜在乌海市监察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包喜的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企业机读档案、财政支付文件及凭证、工程档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宋某某、路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包喜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4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共计1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包喜,归案后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包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怡

2020年12月31日

来源 │通辽红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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