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检察网7月20日消息,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王某甲(女),在明知白某某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仍与白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下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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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女子因破坏军婚诈骗被起诉
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1〕271号)
被告人王某甲情况简介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租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破坏军婚罪被起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破坏军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5年王某甲生下一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白某某(已判决)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2001年**月**日,白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仍与白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月**日,被告人王某甲生下一子王某乙。
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结婚登记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辨认笔录;
3
证人王某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
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对王某甲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来源:日照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