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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当法官,因为是同行,在一起闲聊自然就聊到案件上来。

关于缓刑问题,我说:“应该尽量少判缓刑。由于法院一宣告缓刑,需要立即放人,在群众眼里,判了缓刑几乎就等于没判,所以对于不少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即使是轻判,判一年、半年,也比判缓刑效果好。”我的朋友马上反对说:“不对。有些案件应该判缓刑。比如我们法院最近就对一个故意伤害犯判处了缓刑。”我说:“故意把人打伤,犯罪了,怎能判缓刑呢?”他说:“案件千奇百怪,对有些案件判缓刑是对的。”说完,他就给我讲起他们法院最近判的这起案件的具体案情。

被打的是一个56岁的男子,叫贺林。那天晚上,他喝了一些酒,但没醉。他喝完往家走时是夜里11点半,由于时间太晚,公交车停运了,就独自一人往家走。

他走着走着,看见从前面不远的一个胡同里走出一个女子,跟他同向前行。这女子一步三回头,慌里慌张,明显是害怕的样子,大概是因为夜深人静怕遇见坏人。贺林考虑,自己回家也没什么事,早点晚点无所谓,反正就是回家睡觉呗,就想做点好事,决定护送她一程。

贺林跟这女子素不相识,为了防止这个女子害怕,就不靠近她,而是跟她保持一定距离,远处护送。他想:这女子如果遇见坏人,遭到侵犯就及时救援。女子往前走,他就在十多米远的后边跟随。后来这个女子可能是害怕了,小跑,贺林怕她一人跑到前方遇到坏人,也就跟着小跑。这个女子跑累了,放慢脚步,贺林怕离她近了引起她的恐惧,也放缓脚步,始终跟她保持一定距离,暗暗护送。

这个女子往前走了一段,遇见一个男子,女子对这男子说:“后边有人总跟着我。”男子说:“不要紧,由我来护送你,我一直能把你送到家,你放心吧。”他俩的声音不大,贺林没听见。这个男子跟这女子一直往前走,男子还回头对贺林大声喝道:“大半夜的,你跟着这个女人干什么?快点滚开!”

这声音大,贺林听见了,但贺林很负责任,心想,你是什么人?你让我滚开我就滚开吗?我离开了你好对她下毒手,这不可能。贺林不知道他们是熟人,况且遭到熟人侵害的也是有的,因此,贺林仍然不离不弃,还是保持一定距离跟在后边,防止这个女子遭遇不测。

这女子跟那个男子进了一个楼口,一直上到六楼。贺林在后边不放心,害怕她在楼道里遇到危险,就一直送到五楼。当他走到五楼时,听见六楼有开门和关门的声音,贺林还是不放心,在那儿站了一会儿,听见这女子在屋里的说话声,虽然没听清具体内容,但听见是说话,而不是喊叫、呼救。贺林知道她到家了,也就放心下楼。

这女子确实到家了,她途中遇见的男子,是她的熟人,因为听这个女子说,有人一直在后边尾随,这男子便把她一直护送到家。

这个女子到家后,把这个情况告诉给丈夫,说有个男子始终尾随着她。女子的熟人也证实着这种情况,而且说:“这个人一直尾随在后,还跟进了楼里。”

女子的丈夫说:“这简直无法无天了,我出去看看。”说完,就跟这个女子的熟人打开房门,俩人顺着楼梯撵下来。走到三楼,遇见贺林,可想而知,不由分说,女子的丈夫和女子的熟人把贺林痛打一顿。这还不说,由于当时夜深人静,这两个人在楼道里打贺林,声音很大,惊醒了周围邻居,他们开门询问究竟,知道这个情况后,也都纷纷参战。这些人根本不由贺林分说,大家你一脚,我一拳,一直把贺林打瘫在地,不能动了,这才停止手脚。他们向派出所报告,公安人员便插手处理这件事情。

到了派出所贺林讲清情况,众人不信,认为他是在狡辩。贺林说:“我如果要侵犯这个女子,在她遇见熟人之前,我是有条件下手的,但我并没侵犯她。为了防止她产生误解而害怕,我始终都跟她保持一定距离在护送她。另外,这个女子中途遇见了熟人,我并不知道是她的熟人,我还以为她被这个人劫持和要挟,我为了对这女子负责,更要把她护送到家,一直送到她家门口,她进了屋我才放心。”贺林还说:“我即使被你们误解,你们对我产生怀疑,这也可以理解,但你们为什么不听我说明情况就对我大打出手。我即使是一个坏人,我的人身权利也不容侵犯,你们应该把我送到公安机关,而不应该随意殴打。你们把我打成这个样子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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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女子的丈夫叫刘飞,看见贺林被打得确实很重,就向他道歉,并表示要承担全部医疗费。贺林说:“我没有半点要侵害这个女子的意思和行动,你们把我打完了,赔偿医疗费就算完事了吗?”

经过法医鉴定,贺林的伤情构成轻伤。也就是说,刘飞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这是一起案情简单的轻伤害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诉,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贺林自诉后,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最终作出这样的调解协议:认定被告人刘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被害人贺林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00元。

我的朋友讲完这起案件,我为在生活中发生这样的案件感到惋惜。

在一般情况下,好人做好事会得到好报,但别为了得到好报才做好事。指望人家报答而做好事,不但动机不纯,也很难如愿。像贺林这样做好事没得好报,许多时候是因为方法不当引起了误会。所以好事要做,方法要对,别起误会。

【本文选自《法官手记》,作者张世琦,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