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唐山路北人民检察院公布起诉书,被告人高某某在一足疗店内为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现已被警方抓获...

唐山一男子容留多人卖淫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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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经营的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底商**足疗店内,先后容留卖淫人员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容留刘某甲和张某甲在**足疗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容留刘某乙和赵某某在**足疗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容留刘某甲和张某乙在其**足疗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4

2020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容留张某丙、刘某甲先后和张某乙在**足疗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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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遵化市,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街**号,捕前住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底商**足疗店。2008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唐山一酒店内有人嫖娼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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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7日03时许,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xx酒店xxx房间内,王xx以666元的价格向陈x提供了卖淫服务。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xx、陈x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处罚人信息

被处罚人王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xx区xxxxx市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x宿舍,工作单位:无,无违法犯罪经历。

被处罚人陈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xx市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项目部宿舍,工作单位:无。

相关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