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称靠简历作假找到一份满意工作的言论在某网站引发激烈争论,这则热门评论也说明了员工简历造假并不是偶然事件。那么求职者简历造假,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例:

公司高管,除了要求任职者具备出众的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之外,更对其道德品质有着更高的要求。伪造上家单位的推荐信、公章的行为,除了造成用人单位的错误认识之外,更体现道德水准难以胜任公司高管的职务。

自称靠简历作假找到一份满意工作的言论引发争议:

“失业半年的我,终于通过简历作假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还是我女朋友说的对,做人不能太实诚。

如果你的简历不作假,哪怕很优秀,也会容易被作假的人比下去,你就没有机会了。我女朋友就是HR,她说其实很多时候并不会被调,只要你能自圆其说并且真的有能力,并不会在意你简历里那一点水分。”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很明显劳动者对于自身学历以及履历的虚假陈述已经造成了该前提的缺失。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其效力自订立起归于消灭。

由于劳动合同无可变更可撤销之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仅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和履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