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职工进入公司后的双向选择阶段,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因为劳动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限制不同,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离职,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有很强的限制条件。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公司辞退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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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王进入某公司,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7月7日至9月6日,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试用期通过的录用条件中除了工作任务及制度要求外,还包含一项技能考试,需要达到录用条件才给予转正。

在技能考试中成绩为不合格,未达到录用条件。但小王平时工作非常努力,做事认真负责,公司决定再给小王一次机会,于是协商延长试用期,期至技能考试合格予以转正。

在11月的技能考试中小王再次成绩不合格,在小王的申请下再次延长试用期,但公司将其试用期工资降为2000元/月。公司再次考试不合格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

随后小王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9200元。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辞退。但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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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公司因为小王没有通过技能考试延长试用期,导致小王实际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应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4个月试用期,要求公司以试用期满月工资的标准向小王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