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现代化城市化的进程中,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大量征收土地和房屋,由此引发的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蓝秦律师就承办过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帮助广大被征收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蓝秦律师碰到过多次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起诉到法院,被告却说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不应该告自己。那么,我们真的把被告搞错了吗?其实不是,下面这个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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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市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区政府,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是征收部门在未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下,就拆除了当事人的房屋。当事人因此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但是区政府却说自己是受到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市住建局的委托,才进行的拆迁工作,而且自己是在拆除涉案房屋旁边的房屋时,无意间损害了涉案房屋的结构,导致涉案房屋成为危房,为防止造成公共利益及他人人身损害才将其整体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当事人不应该以区政府为被告。真的是这样吗?

最高法:本案中,区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的委托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法律后果本应由市住建局承担。但涉案房屋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区政府自称在无意损害案涉房屋结构的情况下,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不受到损失将其整体拆除,已经明显超出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行政诉讼中该如何确定被告呢?1.是否为行政主体,即行为人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身份和地位,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是否为行为主体,即行为人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有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是否为责任主体,即行为人只有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诉讼后果,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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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情况总是更加复杂的,尤其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所以如果您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更多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以进行委托,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