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房屋遭违法强拆的现象非常多,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确认是征收方违法强拆侵害被征收人合法财产利益的,被征收人是可以行政赔偿的。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房屋被强拆后,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办法统计损失数额的。尤其是被偷拆、误拆的,被征收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财产损失。面对这样的困境,到底该怎么赔偿才公平公正呢?下面在明律师在解析下这个问题。

被征收人房屋因强拆灭失而无法评估时,可参照与之相邻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指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相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要求赔偿。但是受害人主张赔偿时,需就因行政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应证据。

就征收拆迁中的行政强拆赔偿而言,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赔偿,但赔偿数额或是内容需要被征收人就强拆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

而一个很尴尬的事实是,征收方为了避免被征收人获取相应证据,强拆房屋往往以偷拆、误拆等形式违法拆迁。在这样的情形下,被征收人是很难证明自己的财物损失的。甚至连房屋本身损失的证据都很难提供。

提供不了证据,就意味着得不到赔偿,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尤为不公平的。对此,为了平衡被征收人的弱势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裁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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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征收人房屋已经因强拆灭失,且行政机关无法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选取与被拆除房屋相邻,房屋结构、所在区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参考,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房屋之间的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的赔偿依据、标准及方式。

在明律师说法:

上述裁判理由是指:如果被征收人房屋在遭到偷拆、误拆等违法强拆的,被征收人无法及时保留相应的证据,亦无法去计算屋内财产损失。而房屋毁损后,亦无法评估房屋本身的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主张行政赔偿时,法院可以与该被拆房屋相似、相邻、相同的房屋为房屋价值的赔偿标准,房屋面积的认定可参考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进而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该裁判弱化了被征收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束缚征收方权力的滥用,本质上平衡了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悬殊力量之间的差距。其目的在于鼓励我们被征收人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制约征收方行政强权的滥用,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为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拆迁,对被征收人是有足额、合理补偿的,亦是能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即使房屋遭强拆,无法证明损失,被征收人也要积极咨询律师,及时提起诉讼,这是能保障被征收人获得赔偿的。(文|黄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