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迟收不到学生3个学期的学费,曲江区一幼儿园经营者王某可犯了难。向学生父亲催收无果后,王某和孩子母亲进行了沟通但也碰了壁,无奈之下,王某去往法院提起了诉讼。

据悉,此前刘某与妻子罗某离婚,并获得孩子抚养权。2015年秋,刘某将孩子送到王某经营的幼儿园读中班,并告知王某其近期家庭经济情况不太好,希望王某能给予宽限,让孩子先上学,两个月后再交孩子的保教费、伙食费等费用。王某听了十分体谅,欣然答应。但直至学期结束,刘某始终没来交纳相关费用。

此后的两个学期,刘某均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来上学,承诺会一次性交清孩子的在读费用,但却一再食言。而王某考虑到,小孩的教育不能耽误,认为刘某一家是本地人,应该不会拖欠太久,所以就让孩子一直留在园内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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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9年止,刘某共拖欠王某1万余元。为此,王某先后6次去到刘某家追讨,但均未见到刘某本人,且打电话、发信息也没有任何回复。期间,王某曾偶然遇见孩子的母亲罗某,要求其付清孩子读书欠下的费用。但罗某以“自己跟刘某已经离婚,她只会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刘某所欠的债、孩子的保教费和伙食费等,她都不会承担”为由,予以了拒绝。

经多次催讨,刘某另立下《欠条》给王某收执,且刘某及其母亲邓某均在《欠条》上签了字。但刘某在偿还了2360元后,便没了踪影,手机号码也成了空号。于是,王某向曲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罗某、邓某三人支付所拖欠的剩余8000元费用。

曲江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是指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两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等培训机构享有收取学杂费的权利,受教育者负有交纳费用的义务。

本案中,《欠条》是经王某、刘某结算孩子的学费后由刘某立具的,为双方当事人通过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凭证。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刘某尚欠王某8000元孩子教育费用未付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罗某、邓某应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孩子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罗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及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对孩子因接受教育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邓某作为孩子的奶奶,在本案的《欠条》中签名,可视为其自愿承担该笔费用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罗某、邓某支付学费8000元给王某。

针对夫妻离异后对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本案中,刘某因无力支付所拖欠的孩子教育费用,罗某理应共同偿还,不可以离婚为由推脱。

此外,法官认为,若家长长期拖欠学校学费,可能使孩子面临入学不被录取或被责令退学、转学等情况,给孩子身心造成影响。因此,家长们对这类问题切不能轻视,应努力尽到父母应尽之责任,避免孩子合法权益受损,护航孩子健康成长。

作者:黄健婷 陈怡成 曾楠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