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患方陈述

2019年3月14日,受害人聂某某因头晕、全身无力到被告x卫生院就诊。被告医生未经认真确诊的情况下,就对受害人聂某某采取了降血压、疏通血管、抗凝治疗等不当治疗措施,导致受害人聂某某的病情急剧恶化。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被告才同意受害人聂某某转至x县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3月17日,x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颞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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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但是由于被告治疗不当且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x县人民医院已无能为力。3月18日,受害人聂某某出院后当日就在家过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处。饶生根、饶能明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8356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患者聂某某有高血压病史多年,此次发生脑溢血主要与高血压有关,聂某某病情恶化主要由其自身疾病造成,我院的过错较小,只占5%–10%的责任。原告的合法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4460元/年×5年=72300元;丧葬费30714.5元,小计103014.5元。我院同意依法向原告赔偿损失。

四、鉴定意见四、尸检结果

诉讼中,受本院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江西神州﹝2019﹞临鉴字第445号(F)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分析说明:六、鉴定意见:x卫生院对患者聂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10%–2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聂某某因头疼、头晕、全身无力多日于2019年3月14日入x卫生院诊疗。入院诊断:上感;高血压。入院诊疗计划:完善各项相关检查;抗感染、降血压、疏通血管、抗凝治疗;支持对症治疗。医方在对患者未予行头颅CT等相关检查,在未明确是脑梗塞还是脑出血的情况下,给予患者使用血塞通药物治疗无指征,不妥;患者住院三天病情无改善,要考虑有无其他情况,或有无主动让患者转院的必要,医方未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存在不足。

2、患者聂某某因头晕、头痛4天,于2019年3月17日入x县人民医院诊疗。患者入院行头颅CT检查示:右侧颞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诊断:脑出血;高血压病。据x县人民医院病历及头颅CT检查,提示脑出血。

3、在陈述会上,医患双方陈述反映:患者聂某某在x卫生院住院期间每天下午回家,晚上在家中留宿,未履行请假手续,患者在家中不利于医方对病情观察及对一旦病情出现严重变化的及时救治处理。此外,患者于3月16日出院后也未及时到其他医院就诊。

综上,x卫生院对患者的诊疗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因患者为高龄老人,自身有高血压病史多年,此次发生脑出血主要与高血压病有关,另外也要考虑该医院医疗条件及诊疗水平有限。

六、庭审意见

经本院核实,原告方的合法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3819元/年×5年﹦169095元、丧葬费70772元/年×1/2年﹦35386元、交通费酌定800元、护理费4天×144.61元/天﹦578.44元、误工费3人×3天×113.73元/天﹦1023.57元、医疗费3340.33元,合计210223.34元。

本案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x县x镇中心卫生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损害,x县x镇中心卫生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合法、科学,本院依法确定x县x镇中心卫生院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能证实聂某某在本案事发前已在x县城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县x镇中心卫生院应赔偿原告42044.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