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张哲/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新华人寿江苏分公司的民事判决文书,其案缘由是关于新华人寿与王女士之间的具体赔付金额保险纠纷。王女士年仅两岁的儿子因水痘(重症)及败血症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已经买了重大疾病险但最后仅获赔了278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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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儿子患病死亡仅获赔两百多元

据民事判决书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2019年3月,王女士支付4367元为自己的儿子小郭投保了一份新华保险。保单上载明险种包括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住院无忧医疗保险和附加(2014)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每年3840元,身故受益人为王女士。

天有不测风云,同年12月,王女士的儿子小郭突然患上了重症水痘及败血症,进入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病情加重转入安徽省儿童医院进行治疗。最终小郭因败血症并发感染性休克、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随后两医院均就此出具了相应的诊断证明。但当王女士向新华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理赔时,却仅获赔278.94元。基于此,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诉至法庭新华保险终于足额理赔

2020年5月,王女士在向法院上诉中要求其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但是新华人寿江苏公司、苏州公司共同辩称,王女士提交的保险合同条款并非其购买的保险险种,因此保险金的计算也非其主张的金额。

同时,该保险公司还坚称小郭所患的水痘及败血症并不属于“青少年重大疾病”的范畴,因而拒绝理赔,还认为正常理赔款已经于小郭去世后打入王女士账户,保险合同呈终止状态。

一审法院经过细致审理认为,该案的重点在于,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条款约定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小郭就是因为败血症并发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而死亡的。

而至于保险公司的辩解,法院认为:首先,保险合同的签订具有随意性,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公司陈述的条款有混淆,未向王女士进行相应提醒;其次,该条款约定病人病危时应输注血浆,但是小郭病危时医院并未决定采取输注血浆的治疗方法,这并非王女士的授意,该条款对原告明显加重责任。

最终,2021年5月24日,法院判决新华人寿江苏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关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赔付约定,赔付原告保险金额30万元,并承担5800元诉讼费。

据悉,15日内新华人寿并未因不服而请求上诉。两岁孩童病逝,家长仅获298元保险赔偿,最后诉至法庭保险公司才肯足额赔付,这件事,不知总经理彭军怎么看?

(责任编辑: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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