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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重回正轨”的重要手段。法律鼓励立功,但决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罚,制造假立功!

下面,是厦门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中

遇到过的一些情形,请大家判断判断

这样算不算“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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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构成立功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结论:侦查人员系接到小金报警电话抓获犯罪嫌疑人,小明报警行为对抓捕犯罪嫌疑人未起到实际作用,不能认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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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构成立功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结论:小明通过有偿方式获取线索,该线索系通过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制造相应犯罪事实供小明揭发,线索来源不合法,且背离立功制度设立初衷,该行为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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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构成立功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结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的行为是否真实必须严格审查。本案“见义勇为”系人为制造的,不应当认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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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厦门市检察机关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司法理念,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始终坚持维护司法公正与履行监督职能两不误,通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剥丝抽茧发现“假立功”的蛛丝马迹,并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认定,既有效打击了立功造假行为,防止被告人逃脱罪责,同时较好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

总策划/张尚清

策划/肖 劼

文案/曾小欣

制作/厦门检察融媒体工作室

转自:厦门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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