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北京市公安局通报,近日,针对都某竹通过网络反映受到侵害和吴某凡一方报警称被敲诈勒索的情况,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通过讯问嫌疑人、询问当事人、走访证人、调取书证、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等工作,初步查明了有关事实。现就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吴某凡与都某竹交往情况
2020年12月5日22时许,冯某(女,28岁,时任吴某凡执行经纪人)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某竹(女,18岁)到吴某凡(男,30岁)家中参加聚会,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饮酒,次日凌晨至7时许,其他聚会人员陆续离开,都某竹酒后在吴某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都某竹在吴某凡家中用餐后自行离开,期间两人互相添加微信。12月8日,吴某凡给都某竹转账3.2万元用于网络购物。此后至2021年4月期间,两人保持微信联系。
二、关于都某竹等人发布网络信息情况
2021年6月,都某竹与好友刘某文(女,19岁)商议,在网上公开与吴某凡交往过程以提升网络知名度,遂由刘某文于6月2日以“刘美丽同学_”微博账号发布都某竹被吴某凡“冷暴力”的博文,7月8日至7月11日,都某竹跟进发布3篇博文。7月13日,网络写手徐某(男,31岁)为牟取利益,主动联系都某竹,经商议后,共同策划并由徐某撰写“决战”等10余篇微博文案,7月16日起由都某竹通过微博账号陆续发布。
三、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迢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
2021年7月14日,朝阳警方接到吴某凡母亲吴某报警,称遭到都某竹敲诈勒索。当日警方依法进行了受理和调查,工作中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迢(男,23岁),并于2021年7月18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将该人抓获。
经查,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迢看到都某竹和吴某凡的网络炒作信息后,遂产生冒充相关关系人对涉事双方进行诈骗的想法。期间,刘某迢虚构女性身份,以曾被吴某凡欺骗感情欲共同维权的名义骗取都某竹的信任,使用昵称为“DDX”微信号与都某竹联系,获取都某竹与吴某凡部分交往情况信息。7月10日,刘某迢利用获取的信息冒用都某竹名义与吴某凡律师联系,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名索要300万元赔偿,并将自己和都某竹的银行账户一并发给吴某凡律师。同时,刘某迢使用“北京凡世文化传媒”微信号,自称系吴某凡律师,与都某竹协商达成300万元的和解赔偿,但双方未签署和解协议。
7月11日,吴某凡母亲分两次向都某竹账户转账50万元。此后,未得到钱款的刘某迢继续冒充都某竹,向吴某凡律师索要剩余250万元未遂。后又冒充吴某凡律师要求都某竹签署和解协议,否则索回50万元。都某竹同意退款后,刘某迢冒充吴某凡律师将本人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都某竹,都某竹陆续向该账号转账18万元。
刘某迢被抓获后,对其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针对网民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及近期网络互曝的有关行为,警方仍在调查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相关报道:
北京警方:网传“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仍在调查中
据“平安北京朝阳”微信公众号7月22日通报,近日,针对都某竹通过网络反映受到侵害和吴某凡一方报警称被敲诈勒索的情况,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初步查明了有关事实。2021年7月14日,朝阳警方接到吴某凡母亲吴某报警,称遭到都某竹敲诈勒索。当日警方依法进行了受理和调查,工作中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迢(男,23岁),并于2021年7月18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将该人抓获。刘某迢被抓获后,对其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针对网民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及近期网络互曝的有关行为,警方仍在调查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另一边,要是都美竹和其他女生所言并非真实情况,那她又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新民周刊》采访了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王政律师,来看看法律人士如何解读。
一、若强奸罪名成立,需要哪些证据?
王政律师向《新民周刊》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重要的构成条件是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如果吴亦凡是在女性酒后强奸或者迷奸,而该女性主观上并不愿意,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但是,王政律师提到,“首先要证明发生性关系;其次要证明存在暴力或者威胁等情况;最后要存在违背女性意愿。这三方面的关键性证据,估计收集起来有比较大的难度。该女生所持有的证据如果仅为聊天记录,可能还不能完全证明吴亦凡确实存在犯罪行为”。
对此,需要以下证据作为补充:1.性行为:犯罪嫌疑遗存的体液、毛发、皮屑、衣物纤维以及环境证据等;2.“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需要证明的是人的主观意志,需要很直接的证据,比如能直观看出、听出被害人对加害人的拒绝的视频、录音证据。而且,这种“拒绝”应当是肯定、果断的,如果是“半推半就”依然无法认定为违背意愿,也可以寻找酒店或行车记录等的视频监控,记录中女方当事人是否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女方无法明确表达对性权利的处分;3.“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这时候身上的伤痕就是证据,可通过拍照的方式保留证据。
如果证据充分,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王政律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就包括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主要指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如果强奸案的受害人是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那么不属于奸淫幼女情节。
王政律师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提到,依照刑法第246条,诽谤罪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具体到本次事件,如果都美竹控诉的都是捏造的事实,从事情影响来看,足以贬损吴亦凡人格、名誉,情节已经比较严重,则其可能构成刑法第246条诽谤罪。该罪不属于公安机关主动侦查的罪名,要由被害人即吴亦凡主动诉至法院才处理。
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加拿大人吴亦凡,若在中国犯法会有区别吗?
此次事件发生后,吴亦凡的国籍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对此,王政律师表示,吴亦凡的加拿大国籍,对他的行为定性没有影响。根据属地原则,若犯罪发生地在中国,适用我国法律。
另外,从程序法上讲,因吴亦凡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对其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