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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讯 据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号“宁波市场监管”消息,7月21日,宁波市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宣传、收费过程中,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教师资质、报名人数、用户评价等,不得夸大机构实力,未销售过课程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告诫函》表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最高将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不得虚构教师资质、报名人数、用户评价

《告诫函》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同时,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告诫函》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不得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未销售过课程不得使用“原价”类似概念

在价格促销上,《告诫函》表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地标示活动信息。

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并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告诫函》还提到,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应当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对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除此之外,《告诫函》还提到,如果校外培训机构采用与其他培训机构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虚假宣传最高罚款200万元

《告诫函》表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机构将被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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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芥末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