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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各种简单实用的新型家用医疗器械进入平常百姓人家。那么,消费者在选购医疗器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宣称可以治病的日常生活用品真的有效吗?为此,小编带您了解如何避开医疗器械消费“陷阱”。

认准注册证号/备案号

提到医疗器械,不少人想到的是医院中的医疗设备,认为医疗器械风险高,只能在医院由医务人员使用。其实,依据风险程度,我国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分别为第一、二、三类,一些医疗器械是可以家用的。

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比较低,公众通过一定的学习和查阅说明书就可以保障基本使用安全,很多产品可以家用,如刮痧板、医用听诊器、绷带等。第二类医疗器械也有一部分产品可以家用,如血压计、体温计、助听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使用风险高,少部分可以家用。这类医疗器械应严格按照产品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和说明书要求使用,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角膜接触镜、人工晶体、口腔植入材料等。

有“神奇疗效”的床垫、能够活血醒脑的梳子、专治腰痛的椅子、专治腿痛的护膝……市场上,宣称具备保健功能的生活用品有很多,不少人会把这些产品与医疗器械画等号,其实不然。

早在2001年,国家药监部门就已在《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属于人的日常生活用品、装饰品,如衣服、帽子、鞋、袜、手镯、耳环等产品,无论其采用何种材料,均不得作为医疗器械受理审批。企业也不得宣传产品的治疗、诊断功能。”

也就是说,药监部门不仅不会批准日常生活用品作为医疗器械上市,还规定不得宣传这类产品的诊断、治疗疾病功能。消费者购买医疗器械产品时,需认准医疗器械标签载明的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号,避免买到冒充医疗器械的非医疗器械产品。

看标签辨优劣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对于医疗器械,尤其是风险程度较低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标签说明书有时存在“非法声称”问题。这类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擅自改变产品名称、擅自添加产品名称、扩大适用范围、将生活用品包装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等。

擅自改变产品名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通过擅自改变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如某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冷敷凝胶,备案凭证载明的产品名称为“冷敷凝胶”,而产品实物标示的名称则为“马油滋润护手(冷敷凝胶)”。

擅自添加产品名称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指,某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虽然标示名称为备案凭证载明的产品名称,但字体小且颜色淡,不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甚至通过“注册商标”、带有“TM”标记的未注册商标、单纯文字等形式标示如“××贴”“××膏”等非备案名称,文字标注字体大且显眼,以此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贴”“××膏”,而非原备案产品。目前,市场上涉及此类违法现象的代表产品是医用冷敷贴。一些该类产品外包装上除标示医用冷敷贴外,还会通过“注册商标”等形式标示如“三伏贴”“失眠贴”“头痛贴”等字样。

扩大适用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部分厂家擅自扩大其第一类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如某企业生产的医用冷敷凝胶,备案凭证载明的预期用途为“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但该产品实物标示的预期用途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适用于唇部干裂、粗糙、脱皮的冷敷理疗”,并且标示为“××润唇膏”。

此外,有的不法商家将面膜包装成医疗器械,也有不法商家将医用护理垫(第一类医疗器械)包装成全棉内裤;将弹性绷带(第一类医疗器械)包装成全棉袜子;将牙科洁治器包装成生活用品牙签等。这些均属于故意混淆医疗器械与生活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会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备相应治疗作用,使用后容易导致病情延误,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医疗器械时,可根据其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查看预期用途与其包装上的宣传内容是否一致。

警惕虚假宣传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 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 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 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 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如果购买过程中发现产品标签内容存在上述情况,要提高警惕,留意该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非法宣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