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鞍山高新公安接到群众举报:一网名为“鞍山动力车坊王东廷”的网民,在河南郑州遭受暴雨灾害之际,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受灾中的河南人民,无事生非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调查,王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王某某因其寻衅滋事行为已被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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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灾区人民,被拘留罚款或者判刑。
网络秩序也是社会秩序,扰乱网络秩序轻则拘留重则判刑。
如果在网络上辱骂某个人,可能是侮辱行为。

如果在网络上不特定辱骂某个群体,则不属于侵犯个人权利行为,是对整个群里或者网络秩序的危害。

此类行为情节轻微的,按照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拘留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按照寻衅滋事罪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

如果在网上骂英雄烈士,则可能以侮辱英烈罪或者寻意滋事罪处理。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