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图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拟将2.6239公项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信阳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乡镇建设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和目的等关事项发布启动公告,内容如下:

01

信阳市第二十二批乡镇建设项目用地

官方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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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结合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柳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里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谭家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吴家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游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董家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浉河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浉河区土地利用计划,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拟将2.6239公项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中,东双河镇刘家畈村0.2598公顷、彭洼村0.0882公顷、新村居委会0.1458公顷;柳林乡车站村0.2562公顷;十三里桥乡叶桥村0.4073公顷;谭家河乡谭家河村0.2143公顷;吴家店镇太阳坡村0.1019公顷、昌湾村0.3480公顷;游河乡孔畈村0.4144公顷;董家河镇黄龙寺村0.0452公顷;浉河港镇郝家冲村0.3428公顷),作为信阳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乡镇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和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事项发布启动公告,内容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和目的

1

用地范围:拟转用东双河镇刘家畈村、彭洼村、新村居委会;柳林乡车站村;十三里桥乡叶桥村;谭家河乡谭家河村;吴家店镇太阳坡村、昌湾村;游河乡孔畈村;董家河镇黄龙寺村、浉河港镇郝家冲村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总面积2.6239公顷(详见附件:勘测定界图)。

2

用地目的: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勘测部门对该批次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测绘,安排辖区东双河镇人民政府、柳林乡人民政府、十三里桥乡人民政府、谭家河乡人民政府、吴家店镇人民政府、游河乡人民政府、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浉河港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权属种类和数量进行现状调查。

信访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东双河镇人民政府、柳林乡人民政府、十三里桥乡人民政府、谭家河乡人民政府、吴家店镇人民政府、游河乡人民政府、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浉河港镇人民政府分别组织信访、维稳等部门对该批次农户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进行了评估。

其他事项

对该批次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异议的被转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村民,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分别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一分局、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提出异议申请。

项目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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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此前信阳土地征收方案通告

浉河区人民政府通告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浉河区东双河镇何塆村彭洼村集体土地方案的通告

通告〔2021〕5号

信阳市2021年度第十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于2021年7月5日已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1〕8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现将信阳市2021年度第十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信阳市2021年度第十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用途

监教场所用地。

被征收土地位置

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何塆村、彭洼村。

被征收土地涉及社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涉及浉河区东双河镇何塆村、彭洼村集体土地13.5714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2.8593公顷(耕地1.0751公顷、园地3.0621公顷、林地7.6467公顷、其它农用地1.075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7121公顷。

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

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浉河区东双河镇新十八大街(信阳监狱)项目征收指挥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27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0376-3613006

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以上文章来源于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