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7月19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对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1〕140号):靖边采油厂85万吨/年产能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月19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对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1〕140号):靖边采油厂85万吨/年产能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靖边采油厂处壹佰叁拾万元罚款。

通报称:2018年9月14日,我局就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下达了《榆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榆环罚字〔2018〕319号),要求你单位:1、限期于2019年6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2、处罚款贰拾万元整。你单位逾期仍未改正。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1〕17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处130-145万元罚款”,决定对靖边采油厂处壹佰叁拾万元罚款。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靖边采油厂立即改正。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