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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有效遏制电动车对交通领域引发的隐患和乱象,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和全国文明城市形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会同有关部门代拟《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aqjjzd@163.com电子邮箱提出反馈意见。

因文明城市创建需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

附件: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安庆市公安局

2021年7月14日

安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有效遏制电动车对交通领域引发的隐患和乱象,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和全国文明城市形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市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含轻便,下同)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非标两轮电动车,指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载人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的的三轮、四轮载人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本通告所指市区包含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

三、市区范围内严禁无照经营电动车、超范围经营电动车。严禁电动车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识的违法行为。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所售电动车的属性和使用风险,严禁销售中使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低速电动车的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记入失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电动两轮摩托车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驾驶人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未按规定取得牌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对2021年8月1日前购买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1年8月1日起算。过渡期内对非标两轮电动车、载人低速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管理。

六、符合条件的非标两轮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非标两轮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

符合条件的载人低速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识的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10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低速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标识)核发事项由公安机关另行公布。

七、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八、对治理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来源:安庆市公安局网站

▌责编:知白

▌审核:一苇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