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服务企业客户及跟咨询沟通发现:有少数企业觉得目前规模小,业务简单稳定,按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竟然不签定合同,在面临劳动仲裁中处于极其不利;大多数企业都清楚知道在招聘员工的时候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就要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但是对于签合同的具体过程并不重视,而让某部分的员工特意钻了漏洞!

案例一 非本人签名

【案情简介】:

张某2011年进入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在工作几天之后临近下班之际,公司希望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表示马上就要下班了,希望能把合同拿回家仔细看看,人事部表示同意。第二天,张某把合同交给人事部,合同上已经有张某的签名了。人事部门在把合同盖章后就给了一份给张某,之后就把张某的劳动合同放入档案中。一年后,张某因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张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观点评析:

在仲裁的时候,公司提供了张某当时提交的劳动合同,但是张某表示从未签过劳动合同,对合同上的签名也不予认可。后经笔迹鉴定,该签名不是张某本人所写,公司败诉,只能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给张某。

案例二 无法确认签名

【案情简介】:

李某2012年进入某咨询公司工作,一周后,公司将李某叫到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用自己的水笔当场签字,人事部在把合同盖章后给到李某一份,之后,人事部门就将李某的劳动合同放进档案中。一年后,李某向公司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10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观点评析:

李某的劳动合同一直放在档案中,在李某提出仲裁后,公司找出李某的劳动合同,发现李某的名字已经褪色,只能模糊地看出轮廓,但无法确认签名,也无法确认是李某所签,最后裁定李某的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事项

1、员工签字的时候,公司的人事部应当当面确认,可以要求员工在签名旁边加盖指模印,这样就可以起到“双重保险”的作用;

2、加盖骑缝章,这在签署一般经济合同中非常常见。目的就在于防止一旦产生纠纷,一方偷梁换柱,将合同里的某一页换掉,重新装订。尽管不一定能达到目的,却可能会给另一方造成不小的麻烦;

3、在将劳动合同给员工的时候,可以让其签收,这样才能在合同丢失后发生纠纷,能够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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