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遇到强拆,是适用征收补偿程序,还是行政赔偿程序?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讲到,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强拆行为,如果当事人对于补偿数额没有异议的话,那对于房屋的损失是要求当事人通过征收补偿程序来实现的。但是法律对此并没有直接规定,也就是说法院也可以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将这些补偿给当事人。

周先生与其他20人共同起诉要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区政府于向周先生等21人提供与被拆除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相同的安置住房,或者支付房屋赔偿金(由周先生选择)。该判决与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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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行政赔偿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应当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判决被告对原告做出赔偿,而不是依据征收补偿决定做出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判决的作出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在周先生明确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行政争议。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对补偿数额不满意就要及时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否则补偿决定生效后,补偿决定的补偿内容会作为赔偿依据。

以上是关于补偿决定在行政赔偿程序中的作用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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