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裁判文书。莫某系深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与莫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莫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了莫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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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规定每个月20号发工资,合法吗?

事实上,公司的发薪日规定在每月10号、15号、20号的很常见,为什么法院判决该约定无效?

原来,2019年9月深圳市修订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对员工工资的支付时间作了规定。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也就说,工资按月支付的,公司应该在每月7日发放上一月工资。

法院援引该条款进行判决,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莫某因此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要提醒深圳的企业注意了,如果你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15号或者20号发工资的,这就有一个比较大的风险。员工完全可以根据这个条款去起诉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补偿金。建议公司修改相关的劳动合同条款。

但是,也要注意,这个条例仅仅是深圳的地方性法规,其他地方,比如笔者所在的上海市,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不排除将来会制定类似的规定。

从劳动者的角度,我认为,每月7号、10号支付上一月公司,其实是能接受的;15号、20号支付工资有点不太能接受,实际上就是公司押了半个月、20天的工资。但从公司的角度,现在中小企业很多生存艰难,能保证每月发放工资都很不错了。也只有公司发展好,员工才能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对于几号发工资合理,大家可以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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