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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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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

实 施 意 见

洛政办〔202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夯实安全基础,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服务水平。

(二)坚持权责明晰,协同共治

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构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社会力量等多方参与、群防群治、协同共治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工作机制。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处并重

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管理体系,强化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不断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处置防控能力。

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统筹指导,规范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落实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督促运营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反恐防暴、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要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强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分析,不断完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加强运营安全评估

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线路开展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并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条件的,可以组织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并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正式运营后,定期组织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四)强化设施设备管理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五)加强安全巡防检查

公安部门要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反恐防暴形势及治安警情需要,科学划分重点站与一般站,必要时在重点站设置警务室,合理配备警力和装备;指导、监督运营单位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运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按照规定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专业保卫机构,配足配齐反恐制暴设施设备及安全检查设备、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设备和人员,并按要求规范操作;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携带违禁品、管制物品,涉嫌违法犯罪的,强行进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部门。

(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运营单位要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对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加强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七)加强社会共建共治

加强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政府部门、运营单位、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防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研究探索“政企共建”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积极招募志愿者,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常坐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

(八)强化应急体系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应急预案。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运营单位及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运营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督促指导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协调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二)市公安部门

负责会同交通、消防救援等部门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下属单位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防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将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及运营单位统筹考虑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规划的安全生产内容。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负责实施与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和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市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将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指导协调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六)市消防救援部门

负责灭火救援工作,负责事发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书面形式征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负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安全衔接工作。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九)轨道交通沿线各级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相关方面,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等积极参与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负责运营安全生产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线路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负责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直有关部门、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积极协调,主动作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责任落实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运营单位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阶段性评估。运营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靠。

(三)加强宣传引导

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宣传,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营造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良好舆论氛围。

- 本文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