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妇女邢女士被一个大老板“包”了两天,谈好价格为1万元。事后邢女士欢欢喜喜准备数钱,却发现老板给自己的是一叠冥币。老板的行为算不算诈骗罪,自己是不是被白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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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邢女士的丈夫早逝,自己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得很艰难。一个姐妹联系她,说可以介绍她去外地从事卖淫,不仅遇不到熟人,还可以赚到大钱。邢女士着实心动,经过再三考虑,来到了姐妹所在的地方。

有一次,邢女士遇到了一位老板马某。马某提出让邢女士陪自己出去旅游两天,可以付给她1万元,邢女士应允。

两天后,马某递给邢女士一个大信封就匆匆离开,邢女士打开一看,发现里面竟然是冥币,于是立即报警。那么马某的行为,算不算诈骗呢?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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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也出现过不少案例中这样的情况,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解决,有的甚至只能忍气吞声,那么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就白嫖了吗?对此,你怎么看呢?

问题一:马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邢女士为马某提供性服务,此服务无法使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因此,马某不涉嫌诈骗罪。

问题二:马某使用冥币来付嫖资,是否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因此,持有、使用的假币必须具有流通性。冥币不具有流通性,因此马某不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

问题三:马某是否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马某与邢女士发生性关系,是在邢女士愿意的情况下,马某并没有违背邢女士的意愿,虽然马某承诺的金钱并不存在,但是依然不能算作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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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既然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后是不是就可以 故技重施到处白嫖了?并不。本案中,马某和邢女士两人的关系为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于拘留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