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坐飞机回去报销,被财务发现之后,结果公司决定辞退。在这里德先生可以很负责任的讲,这是绝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而且仲裁必胜。

过去很多单位都有类似的规定,在一定级别以上出差可以去坐飞机,在什么级别以下出差只能坐火车或者是其他交通工具。后来随着高铁的出现,其实很多单位都已经将这个规定取消了,或者不执行了,因为有时候高铁的价格可能比机票还贵。而且高铁还准时、快速、舒服。尤其是随着廉价航空公司的出现,其实飞机未来价格会越来越便宜。

那么在单位有这个规定的情况下,下属普通员工坐飞机买了飞机票,没有向领导请示同意,之后又去报销了,后来被发现,公司决定辞退。那么此时就有两个需要理清的问题,一个是在公司的管理规定中,这类行为可以单方面辞退吗?一个是在劳动法的规定中,这类行为可以单方面辞退吗?

那么从法律的有效性来讲,如果劳动法上面规定是可以辞退的,那么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中,同不同意都无所谓了,劳动者去仲裁申诉也是无法胜诉的。但是如果劳动法上面是不可以辞退的,或者没有单独列明这一情况应该如何处置,那么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劳动仲裁来去裁决这一违纪行为,是否达到可以单方面辞退的程度。

那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坐飞机,而不是坐火车出差。不论公司的管理手册上是如何标明属于何等违纪,即使标到了最严重的一类也没有用。因为如果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此时就看国家法律。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如果同国家法规不一致的,一律没有效力。

在劳动法中,其实对于单位单方面可以开除劳动者的限制规定还是不多的。那么此类的出差没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其实属于轻微违规,给单位造成的损失非常小,所以除以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辞退的处罚决定是完全不正确的。在劳动法中第25条明确说明,与其相关的只有两条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是要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么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现在看来肯定是不够标准的。

随时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要么继续聘任工作,将中断时间的报酬补回来;要么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一般来说,如果不是机关事业公务人员建议还是解除劳动合同,拿经济补偿好,因为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破裂,其实再继续返回工作,也不会有太愉快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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