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报告表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08hm²;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方法和内容,工程建设期土壤流失总量343.51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301.9t。

二、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生产建设类项目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不涉及表土保护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

四、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070.57万元(主体已列989.7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422.99万元,植物措施投资500.68万元,临时工程措施投资98.46万元,独立费用48.44万元,该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确保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达到设计标准、满足规范要求。

(二)抓紧落实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成果。

(三)该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报至我局备案。

(四)定期向我局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五)本项目的规模、地点及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八、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验收材料报备工作。

此复。

灵璧县水利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