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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医院就医,乘电梯发生事故,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依法判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2020年4月15日,92岁龚某独自在某医院住院治疗,4月19日上午,电梯公司维修电梯未设置安全保障措施,导致龚某乘坐电梯时跌入坑中受伤,出院不久后龚某因伤势过重死亡。龚某家属将医院、电梯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梯公司在作业时违反操作章程,没有设置围栏和其他安全保障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医院明知电梯作业期间,对待特殊人群(病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龚某作为成年人,未注意电梯安全隐患,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电梯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龚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