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注上方蓝字了解更多创业资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西源汇”是由陕西省科技厅与西咸新区管委会共同打造的全链条创新创业品牌,由凤凰网陕西独家策划运营。

2021“”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引导各类创新创业要素向总窗口聚集,培育新技术、发展新经济、激发新动能,实现以科技创新带动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上出台了《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政策包(总窗口)》(秦创原〔2021〕1号)。

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分批对《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政策包(总窗口)》开展细则解读、发布通知、组织申报、评审兑现工作。现将第三批26条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材料公布如下:

【 申报原则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秦创原总窗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及科研机构,服务科技产业的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本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和机构(政策细则中特别说明的除外),时间周期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 申报各条政策均须提供 】

①《资金申请表》;

②《诚实信用承诺书》;

③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一、加快科技人才聚集

(一)住房补贴分为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及公寓配租三类:

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6500元/月(财政承担52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300元/月),最高补贴5年;国家级领军人才5000元/月(财政承担40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000元/月),最高补贴5年;地方级领军人才3500元/月(财政承担28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7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最高补贴10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最高补贴7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35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最高补贴4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20万元)。给予重点龙头企业高管一次性住房补贴,用于鼓励企业总部高层管理人员购买自用住房(限首套),每名高管补贴10万元,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政府人才公寓配租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公寓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工作5年并取得户籍的产权可赠与个人;国家级领军人才公寓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地方级领军人才公寓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经省、市、新区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以及由省外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参照西安人才认定标准执行补贴政策),且在秦创原总窗口创办企业或参股创办企业以及担任龙头企业高管;

2.本政策所述重点龙头企业为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内在其所属行业综合排名居全国前20名、各省前10名或各副省级市前5名的企业;

3.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可申报住房奖补,其中夫妻双方仅可一方申报。

【申报材料】

1.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二)子女教育保障。

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园,坚持方便就近原则,可在居住地选择辖区普惠性幼儿园就读。

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子女入学,可一次性选择任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可选择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学区学校就读。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创新平台产出的科技成果由企业转化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转化成果新增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择优给予实施转化企业500万元以内补助,主要用于项目设备购置。对产出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优秀新产品,给予产品销售额不超10%、100万元以内的补助。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省相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且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

2.转化成果新增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经评定,择优按照新增年收入的2%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笔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设备购置;

3.对产出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优秀新产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经评定,给予产品销售额1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等知识产权);

2.转化成果年度新增销售清单及发票;

3.获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或入选《陕西省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证明材料;

4.获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优秀新产品的销售清单、合同、发票及款项收款凭证。

(四)对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按照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的30%(关联交易除外)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在秦创原总窗口内的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

2.本政策依据平台与秦创原总窗口内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给予奖励;

3.符合条件的,每年可申报一次;

4.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2.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银行流水证明。

(五)推动中央驻陕单位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应用。支持中央驻陕单位自主孵化或合作创办新企业,在平台建设、土地划拨、税收优惠、资金支持、资质获取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中央驻陕单位科技成果出让方与创新创业企业受让方按持股比例获得分红的,按分红金额的2%给予出让方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按分红金额的2%给予受让方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中央驻陕单位以及与中央驻陕单位合作创办的机构,且央资实际控股;

2.按照以上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

1.公司章程;

2.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分红协议书;

4.股东分红的资金到账证明。

(六)推动地方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围绕重点中央驻陕单位,鼓励优势民口企业积极参与中央驻陕单位科研生产配套。对民口企业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技经费、两维经费等支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资金、两维经费等支持的民口企业和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且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增幅在20%以上的民口企业;

2.对获得国家相关经费支持的,按照获得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参与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口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获得国家相关经费的批复文件;

2.民口企业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批复文件、合同。

三、加快企业创新发展

(七)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按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8%给予后补助奖励,对“专精特新”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后补助奖励提高至10%,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R&D投入达到500万元且R&D投入强度达到10%(含)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奖补标准:R&D投入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R&D投入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R&D投入500万元(含)至2亿元的,按5%,最高补助400万元。R&D投入达到500万元且R&D投入强度达到3%的规上企业奖补标准:按其R&D投入的2%,最高补助2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纳入西安市统计部门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投入统计调查范围,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上企业;

2.申请企业须建立R&D投入辅助账或专项账,且R&D投入符合统计和财务管理要求,如实归集企业内部R&D经费,申请补助奖励企业的R&D投入不得与关联公司重复核算;

3.补助奖励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规上企业不列入补助范围。补助奖励年度是指企业实际R&D投入年度,补助奖励资金在补助奖励年度次年组织申报;

4.年度R&D投入达到500万元且R&D经费内部支出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以下简称R&D投入强度)达到10%(含)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奖补标准:

(1)R&D投入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2)R&D投入2亿元(含)至5亿元的,一次性补助600万;

(3)R&D投入500万元(含)至2亿元的,按5%,一次性最高补助400万元。

5.年度R&D投入达到500万元且R&D投入强度达到3%的规上企业奖补标准:

按其R&D投入的2%,一次性最高补助200万元;

6.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或备案表;

2.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八)对于上一年度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获批中央财政经费,给予1:1无偿资助经费配套,最高支持1000万元。

【实施细则】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子课题(任务)不纳入补助和奖励支持范围;

2.项目获得国家立项批复后,按每年中央财政经费到账并由牵头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金额,给予1:1无偿资助经费配套,每个项目奖励期限内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

3.以上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家企业在秦创原总窗口只享受一次支持;

4.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3.中央财政资金到账凭证。

(九)对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持有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组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意见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20%予以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实施细则】

1.本条款所指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是指高等院校、研究所在职、离职或办理停薪留职创业的科研人员;

2.本条款所指的海外留学人员是指:

(1)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入籍,且取得一定科技成果的人员。

3.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高校院所科研人员须提供高校院所开具的工作背景证明;海外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认证书或提供绿卡、永久居留证明或入籍证明;

2.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企业实施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明确支持意见的证明文件;

3.实缴注册资本到帐凭证、银行入账单。

(十)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对企业技改、扩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参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的企业技改、扩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需经新区认定;

2.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证明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书(可自行编写,主要包括产能设计、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

3.企业技改、扩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固定资产投资合同、项目支付凭证及发票;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针对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成立不超过10年的科技企业;企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申报年度累计知识产权授权不低于5件,或至少拥有1件授权发明专利;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含)。对于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3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或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企业;

2.对于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入选次年申报;

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30万元。

【申报材料】

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证明。

(十二)支持科技型企业。自企业正常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分段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奖励50%;5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60%;5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奖励70%。后三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环比增量奖励,环比增量10%以内的部分,奖励增量的90%,环比增量10%(含)以上的部分,奖励增量的100%;同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环比增长20%(含)-50%的,再奖励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20%,环比增长50%(含)以上的,再奖励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30%。

【实施细则】

1.产生税收的前两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西咸新区留成部分分段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奖励50%;5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60%;5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奖励70%;

2.后三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西咸新区留成部分环比增量奖励,环比增量10%以内的部分,奖励增量的90%,环比增量10%(含)以上的部分,奖励增量的100%;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西咸新区留成部分环比增长20%(含)-50%的,再奖励西咸新区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20%,环比增长50%(含)以上的,再奖励西咸新区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30%。

【申报材料】

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个税缴纳证明。

(十三)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四)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对公司制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四、加快科研机构及平台建设

(十五)高校院所围绕主导产业和新兴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所),科研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前3年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为主导和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所);

2.科研人员应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所)的正式职工,社保关系缴纳在秦创原总窗口,经费扶持期内相关科研人员需在职;

3.产业(技术)研究院(所)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0%的标准给予研发经费扶持,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产业(技术)研究院(所)按照前一年研发费用投入的20%给予运营经费扶持,且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产业(技术)研究院(所)按照前一年度科研人员规模给予运营经费支持:

(1)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100人以上至200人(含)之间,按照1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2)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200人以上至500人(含)之间,按照2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3)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500人以上至800人(含)之间,按照3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4)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800人以上至1000人(含)之间,按照4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5)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1000人以上,按照5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6.为主导和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所)成立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申报材料】

1.近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2.科研人员信息统计表及社保凭证;

3.重要技术支撑或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鉴定证明材料。

(十六)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对投资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对投资雏鹰和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秦创原总窗口内,实缴资金达到5000万以上(含5000万元);

2.若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形成实体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可按照当年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秦创原总窗口内的各类企业数量进行投资补偿:

(1)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2)对投资经认定的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

(3)对投资经认定的雏鹰和瞪羚企业、以及入选科技部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申报材料】

1.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

2.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

3.创投机构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属合伙创投企业的还需提供合伙协议;

4.在孵企业、雏鹰企业和瞪羚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

(十七)对于为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担保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贴;1000-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贴;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不超过2000万元的1%计算。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落地在秦创原总窗口且为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

2.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

3.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担保额1.5%的补贴;

4.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担保额1%的补贴;

5.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2000万元的1%计算补贴资金。

【申报材料】

1.担保对象的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

2.担保机构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提供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八)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新引进的办理纳税登记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基础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最高增加200万元奖励;对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可个案审定给予特别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各类金融业机构,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等);

2.经评定,按照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落户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3.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金融机构不在此条政策奖励范围内。

【申报材料】

1.金融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2.实缴注册资本证明;

3.金融机构获批的资质、奖励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融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额的10%进行风险补偿;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为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秦创原总窗口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融资担保机构为秦创原总窗口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额的10%进行风险补偿;

3.以上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4.以上补贴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2.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体现担保费率、年度担保余额、代偿资金到位证明等)。

(二十)政府参与投资或发起设立的创业中心应对初创企业给予一定的房租减免,原则上三年后房租水平与市场持平并逐年提高,推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创业中心更多依靠投资孵化企业和成果获取收益。鼓励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创业中心运营。

(二十一)对符合主导(支柱)产业方向,经中、省相关主管部门评定的众创空间类载体,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并可根据运营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符合秦创原总窗口主导支柱产业且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的众创空间类载体;

2.经中、省认定备案的,按照其面积、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等情况综合评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众创空间类载体的评定证明材料;

2.众创空间的运营情况、运营模式、服务模式及入驻企业情况统计。

(二十二)经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经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重大项目择优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累计不高于5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

2.对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大项目,经评审,按照贷款两年利息总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1.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文件;

2.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项目合作协议、项目贷款合同;

3.技术成果项目属生物医药领域的需提供完成临床前研究或已进入临床试验等有关证明。

(二十三)鼓励各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建立技术转移联盟,择优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首次获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首次获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内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2.经评定,对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投入50%的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首次获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首次获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4.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可按每个技术交易项目(特指秦创原总窗口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获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证明;

2.技术交易合同;

3.技术转移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4.已交易项目的合法票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二十四)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境外机构设立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于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经认定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给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实施细则】

1.境外机构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为秦创原总窗口企业提供服务,按照其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2.对于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经认定,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通过秦创原总窗口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按服务总窗口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机构(包含境外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需提供:技术转移机构与买方或者卖方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时开具的发票及收款凭证;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2.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需提供: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及付款凭证、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二十五)建立科技服务产品目录。以创新券方式支持企业购买目录内机构提供的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专业服务金额的7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50万元。

【实施细则】

企业通过秦创原总窗口创新券购买的服务类别须为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

【申报材料】

1.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2.企业购买相关科技服务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

(二十六)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等承办展会、成果对接会、讲座培训、专业交流等活动以及科技咨询等服务,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专家、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情况,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落地在秦创原总窗口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

2.申报单位需提前一个月向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进行活动备案审定;

3.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

1.活动资助类的需提供:

(1)总结报告(含活动时间、地点、主体概况以及效果等)及相应证明资料(活动方案、宣传资料、现场图片、媒体报道等);

(2)相关服务合同、费用发票及财务支出凭证;

(3)专项审计报告(申报单位承担多项活动的,应对多项活动合并审计)。

2.科技咨询类的需提供:

科技咨询服务合同、费用发票及财务支出凭证。

END

公众号ID:ifeng-xyh

创业从这里起航

点燃梦想从此刻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