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大多数人都会拥有的一段人生旅程,古人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部分人的人生伴侣始终是那一个人,恩爱两不疑,所产生的财产纠葛就比较少,但有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法再继续生活,本着放过自己、放过对方的想法,因此选择了离婚,然而离婚时又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等问题,从而又产生了新的矛盾,无法协商一致,也就只好去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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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自办理结婚证起至办理离婚证明或法院起诉,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止为婚姻的存续期,期间夫妻拥有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均等分割,但必要时也是可以不均等,但即便是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张某与奚某原是住在上海的一对夫妻,婚后,两人于2014年生有一个女儿,当时张某还有一份年薪50万元的工作。2016年,已处于失业状态的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奚某支付1500元每月的抚养费。

而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到这些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跟随母方生活。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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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费上,夫妻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考虑三个方面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基于父母的收入状况,有固定工作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无固定工作,抚养费的数目可依照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经一审,奚某拥有女儿的抚养权,考虑到张某目前无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奚某则认为每月600元的抚养权过低,尽管张某目前无工作,但正值壮年,且之前有一份良好的工作,还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另外,张某与其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两套属于自住,另两套用于了出租,意味着张某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因此奚某提起了上诉。

都说谈钱伤感情,不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在诸多离婚官司中,还是因为钱财的问题,孩子的抚养费则包含了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

针对该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奚某的女儿已就读幼儿园,其实际生活所需日益增长,一审法院基于张某失业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属于较低水平,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

经审理,二审按照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改判张某每月向孩子支付2000元抚养费。

在奔向婚姻时,大多数人都抱有美好的憧憬,不管是夫妻恩爱,还是对孩子的投入,都认为自己虽然做不到最好,但应该不差,然而婚姻中也存在有诸多变化,最终只能以离婚结束掉这段感情,离婚也不是件可耻的事情,不过还是那句话“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不谈亏欠,不负遇见。”作为成年人,还是要勇于承担责任,而这与感情的好坏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