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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岷县岷阳镇商贸城郭某经营的商铺依法实施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经营的康齿灵牙膏的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60910S2”,保质期为三年,生产商为丹东康齿灵牙膏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共计42支,净含量:80克/支,清香薄荷香型。经查,该批牙膏价值72元,已于2019年9月9日超过使用时限。

定性及处理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牙膏42支;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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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中销售过期的化妆品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小超市。新出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当事人管理意识淡薄,未对购进货物正确查验,并记录有效期限,也未定期对在售货物进行清理。由于该类案件不易发现,因此,经营者应加大对相关知识的学习,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的利益,共同营造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来源: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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