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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因喜欢某品牌某款汽车

90后男子刘某欲改名“刘霸道”

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

不过

名字真不是想改就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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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90后男子刘某想要给自己改名“刘霸道”,遭到拒绝后竟将辖区派出所告上法庭。记者获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出生于1990年,住址在沈阳市和平区。

因为喜欢“霸道”汽车,觉得这个名字更有气势。于是,2020年11月,刘某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将其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刘霸道”。

派出所答复其不能变更。遭到拒绝后,2020年11月20日,刘某向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变更姓名登记法定职责。2021年3月24日,沈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某诉称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其与和平区太原街派出所多次沟通,均遭到拒绝。刘某要求派出所为其本人变更姓名登记。

派出所一方则表示,未受理原因是刘某改名没有正当理由,申请有悖公序良俗的词汇作为名字,不符合更改姓名的相关规定。

派出所一方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要依照规定改变姓名,自然人姓名是社会管理的重要要素,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刘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改姓名为“刘霸道”,“霸道”一词的解释为强横,蛮不讲理……强横无理的人。

公安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民姓名权,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愿意为人民服务,但原告没有正当理由,申请有悖公序良俗的词汇作为自己的名字,不符合更改姓名的相关规定,请法院依法作出维持我局作出决定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时也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故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能对成年人的户籍登记姓名予以变更。

本案中,刘某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沈阳生活圈i

来源:沈阳生活圈i、沈阳新闻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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