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总监胡某因性骚扰女同事,被匿名举报后,被公司解雇。胡某觉得:“我只是和同事开了个玩笑,怎么被认定为性骚扰了,还被炒鱿鱼。”为此,胡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留才奖金、年度奖金等合计50余万元。最终,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求。

法律助手夜未央 说法

1、劳动关系是我们大多数人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诉求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支持,最终取决于劳动者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劳动者掌握的证据,能否支持其诉求。

2、而本案中,胡某与用人单位的经济纠纷,我们可以分两部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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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胡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①首先,要界定,胡某是否存在性骚扰其他女同事的行为。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

根据当天一起聚餐的女同事介绍,“胡某要求女同事玩找老公游戏,还多次使用不当的性暗示言语冒犯女同事”。同时,胡某得知一名女同事将在南京留宿一晚时,便暗示当天在场的男生包括胡某自己,都可以去那名女子的房间。因此,从各方面综合认定,胡某存在性骚扰其他女同事的行为。

②由于公司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不包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因此,胡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2)关于胡某要求公司支付留才奖金、年度奖金的问题,关键要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而本案中,由于胡某无证据证明公司同意或承诺支付该两部分费用,最终法院也未支持胡某的诉求。

3、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称劳动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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