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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记者从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32号文件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做好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通知明确,2021年我省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通知强调,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等不设待遇等待期。
通知要求,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持续推进普通门诊统筹,持续抓好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发挥医保促进慢病早诊早治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
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公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经研究,现将2021年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予以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报省厅备案后生效。在当地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2021年6月30日前已经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缴存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缴存金额不低于实施依法确定的补贴方案所需资金,且在2021年7月31日前按审核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社会保障审核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可按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执行。此种情形提请社会保障审核的,须在原有报审材料基础上,提供缴存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进账单原件、安置补偿方案复印件、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影印件和核算补贴金额的有关材料。
附件: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2021年6月29日
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
地区
社保费用最低标准(元/亩)
郑州市(含巩义)
58200
开封市(含兰考县)
42900
洛阳市
49500
平顶山市(含汝州市)
44000
安阳市(含滑县)
44100
鹤壁市
40500
新乡市(含长垣市)
41700
焦作市
42100
濮阳市
46500
许昌市
44000
漯河市
44400
三门峡市
47200
南阳市(含邓州市)
42800
商丘市(含永城市)
43200
信阳市(含固始县)
42100
周口市(含鹿邑县)
41500
驻马店市(含新蔡县)
41100
济源市
45100
来源 :河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