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其中对私募基金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私募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同时对公司经营范围也提出了全新要求。
多家知名私募相继更名
如果近期搜索私募公司名称发现已经没有信息显示,那可能就是私募管理人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
有的私募管理人更名但并不改变品牌名,比如希瓦资产在更名之后依旧是希瓦资产,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有的私募管理人则是“改头换面”,连品牌词也“更新换代”,比如 排排网未来星改为融智投资,百亿私募磐沣投资改为源峰私募基金。
7月2日,明星私募保银投资发布公告称,对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做出变更,公司名称由“ 上海保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保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由“投资管理”变更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保银投资更名在知名私募里并非个例。
今年4月, 拾贝投资 公告称,公司名称由 “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上海拾贝能信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注册地址由“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纬三路11号315室”变更为“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714号103室”。
明毅博厚 上月也公告表示, 明毅博厚投资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5日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以私募排排网旗下的证券私募公司为例,公司最新名称为深圳市融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融智投资),此前公司名称为深圳市排排网未来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排排网未来星),天眼查数据显示,公司是在今年4月6日完成名称变更。 深圳市融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私募排排网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春瑜 。
不仅如此,百亿私募磐沣投资近期也是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由 北京磐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前公司简称为源峰私募基金。源峰私募基金,也就是原磐沣投资成立于2018年1月,2019年4月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普通会员,也是百亿私募中的“新锐”。
百亿私募希瓦资产不仅公司名称发生了变化,连公司注册地也由上海变更为海南。
希瓦旗下有两家私募公司,其中 上海希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迁址海南,更名为海南希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希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迁址上海奉贤,更名为上海希瓦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对于希瓦资产更名的原因,公司在接受私募排排网采访时也表示,一方面是为响应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及《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的号召,另一方面是出于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同时也能够享受地方优惠政策。
业内人士:存量私募未做强制要求
公司更名对私募来说是件大事,拾贝、明毅博厚、保银等多家知名私募的动作是否会引起更多头部私募跟进值得关注。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监管新规对存量私募并未做强制要求。
据了解,拾贝投资和明毅博厚除更名外,还均对公司注册地进行了变更。
“这两家公司应该不是特意为了加注‘私募基金’名称而做出调整,只是在做其他工商变更的同时,被要求必须按照新规进行相应变更。”有私募人士表示。在该人士看来,不排除部分公司为提高合规标准会主动更名,但多数头部私募应该不会跟进相关动作,监管对存量私募也没有做出强制要求。记者向多家头部私募询问,对方都表示目前没有相关计划。
补充建议:条件具备的老私募机构最好都去操作更名。
基金业协会信息显示,新规出台后,在协会新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名称都符合了新规要求。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在2019年的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规定的第三条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21年1月26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再次提到: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 字样。
考虑到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业务办理的因素,针对《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
也就是说,在2021年1月8日已成功提交私募管理人申请、完成登记的机构,若不符合规定的第三条,需要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
中基协于2021年1月26日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考虑到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业务办理的因素, 针对《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 。整改期间,协会将对外公示上述情况。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另,按照《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 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三、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即发生实控人变更的必须更名。对于法人变更的目前若不能变更的提交说明函及承诺函,具体情况可私信《私募帮帮龙》小编。
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后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四、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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