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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远景产业投资董事、中国知名破产事务专家王佳佳博士指出,对于关联企业破产清算,应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通过实质合并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要审慎适用,并组织听证。

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

王博士同时指出,应该禁止以任何理由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关联企业或下属企业及其财产列入破产范围连带破产,破产案件应该是“一企一案”,不能搞“多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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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福公司合并二次破产转二次重整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4-5月间,上海X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福矽晶有限公司、上海X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福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浦东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了三福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为三家公司指定同一管理人。

2、审理过程

2016年2月29日,浦东法院裁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三福公司进行重整。重整期间没有单位或个人在重整期限内缴纳保证金并提交重整草案。

考虑到破产重整的诸多优势,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2017年5月15日,浦东法院裁定准许再次重整。为保证重整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重整资金最大化,本次重整采用“拍卖重整出资权”方式进行,重整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

重整期内,三福公司的重整出资权以人民币3亿元拍出,管理人根据投资款金额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同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经法院确认的职工集资款、税务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将达到35%左右。

鉴于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管理人将债权人共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劳动债权人组、职工集资款组、第二顺位债权人组及普通债权人组,分组、分批、分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五组均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故另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出资人组未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17年12月5日,浦东法院批准三福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裁定终止三福公司重整程序。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安排,清偿了债务,投资人接管三福公司,三福公司得以存续。

3、典型意义

本案经过清算--重整--清算--重整的过程,历时两年多,最终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投资人的多方协作努力下,重整成功。

本案成为世界银行2018年度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国“破产处理”指标测评时介绍的两个成功案例之一。

二次重整。由于在法院规定的重整期限内没有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证金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程序终止,并恢复破产清算。但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有多家企业向管理人表达了对三福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意愿。三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再次向法院申请对三福公司破产重整。是否可以再次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浦东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重整程序的二次启动。考虑到破产重整的诸多优势,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可准许再次重整。

拍卖标的确定三福公司负债总金额4.7亿元,包括抵押债权1.2亿元、劳动债权6000多万、欠缴税款169万、普通债权2.8亿元。债权人总数超过300人户。三福公司名下所有厂房及机器设备等经评估价值2.2亿元。如果直接将三福公司资产进行拍卖变现,评估价2.2亿元资产变现缴纳税款以后的金额连抵押债权都不足以清偿,对本案人数众多的普通债权人极为不利。

为了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避免在资产处置中产生大额交易成本,在破产重整的法律框架下,通过“拍卖重整出资权”的方式甄选重整方,并得到浦东法院的认可。最终三福公司的重整出资权以3亿元价格拍卖成功,三福公司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预计达到35%左右,远高于一般破产清算案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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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2004年底被迫停产,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经营困难。2006年,经省国资委批准,山汽总公司交由山汽集团管理。停业期间,山汽集团出借2300余万元用于山汽总公司安置职工及企业存续,是山汽总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山汽总公司、山汽集团清算工作同时被省国资委列入2016年15项重点工作之一。

2、审理过程

2016年6月2日和2018年9月3日,济南中院分别裁定受理山汽总公司和山汽集团破产清算案。

山汽总公司破产财产评估价值仅有119万余元,系该公司名下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一宗无证房产,因该宗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故地上无证房产一不易变现,二价值低廉。该地块位于城区核心,周边商业成熟,为整治这块“伤疤”,济南中院和管理人协同两公司主管部门研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在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下,顺利完成该宗国有划拨土地协议出让事宜。该宗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无证房产一并成功变价近2300万元,扣除1400万元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实现财产增值收益800余万元,债权清偿比例提高55%。

山汽集团主要破产财产为账面记载的应收债权6200余万元,因部分债权账龄超过5年、部分债务人已破产等原因,评估价值仅为680余万元。针对这一情况,济南中院指导管理人分类制定变价方式。对可能获得清偿的债权,及时追收获得清偿;对有清收希望的债权,与债权人沟通实施应收账款分配;对难以清收的债权,公开拍卖实施变价。通过上述变价方式,应收债权回收1020余万元,溢价率51%。同时,山汽总公司房地一体变现后,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山汽集团一并获得了大额清偿。

3、典型意义

山汽总公司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方式开创了济南市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协议出让的先例,山汽集团应收债权处置方式亦是对破产财产细化管理处置的生动实践。修复了核心城区的房地产瑕疵,使房地权属合一,彻底解决了两企业沉重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而且盘活了闲置资源,切实提高了破产财产价值,提升了债权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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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同年11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联合管理人。

2、审理过程

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2017年2月,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三家企业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破产财产买受人以不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员工,1310余名员工中1100余人留任。

从宣告破产到拍卖成交,仅用时54天;从立案受理到完成财产分配仅用时10个半月。

3、典型意义

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

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70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50万吨FDY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

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

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对重大程序性事项尤其是债权人会议进行合并,提高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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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轮胎集团三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青岛光明热电有限公司,系橡胶轮胎的龙头企业,截止到2012年5月,三公司负债高达6.78亿多元,全部资产被法院查封,企业停产。三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审理过程

因债务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终止三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对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该案共申报债权112笔,债权总额5.2亿余元。为提高债权清偿率,确定了对三公司资产捆绑整体出售的变价方案,对职工按统一标准进行安置,对三公司的债权涤除后按照同一比例进行清偿,实现对债权公平清偿。

管理人积极协调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整体收购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在此基础上,组建青岛格瑞达公司,接管600多名职工,承接破产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和业务,维护了社会稳定。

依托原企业投入三亿多元用于改造和扩大生产,年生产能力从60万套提升到120万套。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引入全球轮胎行业第五强的美国固铂轮胎及国内轮胎行业第三强的赛轮集团,共同合营青岛格瑞达公司。目前公司员工近1000人,年产值超20亿元人民币,每年为地方实现利税超过1亿人民币。

3、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企业无法自行重整的情况下,通过拍卖注入新的优质资产,积极引进优质资产落户,最大限度盘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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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吴江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合并清算案

1、基本情况

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等5家关联公司曾为苏州吴江地区有影响力的纺织企业。自2016年1月起,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陆续立案执行5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57件,执行标的额9.03亿元。

2、审理过程

执行过程中,吴江市瀚诚纺织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保护其及相关公司的租赁权。吴江法院审查中发现,相关租赁企业与被执行人在职工、财务、实际控制人方面高度一致,租赁企业疑似为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企图设置“防火墙”对抗、规避执行。

吴江法院制定执行方案,全面采取执行强制手段打击规避执行:一是对被执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随后进行司法拘留;二是开展统一集中行动,对5家公司实施执行搜查,根据搜查所得账册进行强制审计,证实瀚诚公司等租赁企业均为被执行人的关联企业,被执行人通过设立新“壳”规避执行,同时以新公司收入选择性清偿个别债权人。

因实际控制人王华、朱晔和法定代表人陈钟苗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吴江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审理,3人均被判处刑罚。

因5家公司资产负债众多且相互关联,并均已出现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2017年4月11日,吴江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对5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分别指定管理人。

在执行部门配合下,管理人顺利完成财产接管。财产实际控制后,管理人发现除5家公司外,另有15家关联企业。同年7月31日,该院裁定20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破产审理中,管理人对前述企业名下财产进行变价,成交金额11.81亿元,清理债务54.44亿元,其中1006名职工的2407万余元债权获得全额清偿。

2018年6月29日,吴江法院裁定终结20家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实体终结,彻底退出执行程序。

3、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执行移送破产”典型案例。法院针对执行程序中遇到的被执行人企业换壳经营、设立关联公司等规避执行的行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搜查、强制审计、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组合拳”,进行全面打击,移送破产后积极配合管理人对企业进行强制接管,最终顺利终结破产程序,执行案件彻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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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浙江八达交通建设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1、基本情况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于2020年5月9日,被诸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2、审理过程

共有319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逾33亿元,同时尚有9个在建工程项目亟需履行,涉及民工数千人。

2020年8月19日,在八达建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关于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等议案,明确因八达建设主要采取“内部承包”经营模式,对债务人不享有实质性权利的工程款依《内部承包协议》扣除应由债务人享有的收益后,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同时为减少对业已形成的复杂合同关系及利益链的破坏,维护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稳定,对破产受理时的9个在建工程项目继续履行。

2020年10月26日,经查明八达建设控股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交建”)和八达建设法人人格存在高度混同,诸暨法院裁定合并破产。

鉴于八达建设、八达交建名下除办公厂房,其余为轻资产,企业运营核心即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

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采取“分离式”重整模式推动合并重整工作。通过以债务人企业新设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剥离资产债务,单就债务人企业的优质资质及相应的人员、技术、品牌运营能力等招募重整投资人进行重整,以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以及其他债务人财产处置所得清偿债务后将新设子公司注销,保留债务人企业的主体资格及营运价值由投资人继受,实现企业成功重整。

2020年11月,在投资人选定中采取综合评定办法,将投资人对债务人的后续经营方案及资质维护方案等作为重要要素,最终央企中煤浙江矿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1.22亿元对价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

2020年12月11日,在清偿比例较低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分组表决通过。2020年12月30日,诸暨法院裁定批准八达建设、八达交通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3、典型意义

(1)采取“分离式”重整模式,通过资质加人员加技术等重整范围的确定,对资产和债务进行分离式处置,盘活企业现有资源,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2)采取综合评定法招募投资人,有效防止重整失败可能导致的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多方损失,最大限度保全八达建设、八达交通持续的营运价值。

(3)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工程款归属方,同时通过债务人继续营业推进在建工程项目,既减少债务人损失,又维护了施工秩序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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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浙江中轻房地产、绍兴汇金酒店合并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龙禧中心项目位于柯桥区核心区位,原项目于2004年5月11日立项,几经易主后,由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并设立项目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建设龙禧中心项目。

2012年至2014年间,中轻房产分别将龙禧中心面积30314.56平方米以商铺的形式对外出租,在租赁户与中轻房产签署《商铺租赁合同》的同时,将租赁的商铺委托给其他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由其按照固定比例支付相应的收益并由浙江龙禧提供担保。

后因无法履行合同,经柯桥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经法定程序,中轻房产及其实际控制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柯桥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中轻房产、汇金酒店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中轻公司及汇金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2、审理过程

因中轻房产与汇金酒店关联程度高,法院采用竞争方式指定同一家破产管理人。共接受遍布全国的2107户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额达19.59亿余元,其中租赁户1791户,申报本金3.61亿余元,购房户234人,申报本金2.64亿余元。

(1)通过与抵押债权人进行长达二年多的谈判,最终抵押债权人自愿定向让渡1.35亿元给租赁户。

(2)通过刑事执行追回赃款约2700万元,定向退赔给租赁户。

(3)通过相应税费帮扶政策解决资金约2000万元定向返还。

上述三项合计形成1.82亿元的定向偿债资金来源,使得租赁户清偿比例达到50%,奠定本案处置的基础。

为确保租赁债权补偿方案实施,创新使用“假马竞标”规则,与多家意向竞买人展开深入探讨。确定意向买受人的同时,确定4.86亿元的托底竞买价及附续建义务托底收购破产财产的方案。

2019年12月通过招商引资确定宝龙地产作为龙禧中心的托底接盘方。2020年7月27日,龙禧项目通过网络拍卖以4.86亿元的价格成交,并于2020年10月9日举办了开工仪式。

3、典型意义

破产协商机制实现差异化清偿,借鉴“假马规则”进行破产招商。(1)政府成立专班,统筹各项工作落实,各镇街、部门群策群力、通力协作,专题协调内容、系统分析风险、统筹制定方案,为案件整体依法规范、平稳有序推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2)通过协商机制更好实现债权人群体的利益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平衡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大课题,本案通过破产债权人内部谈判、追赃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财政返还支持等,探索“协商让渡+定向清偿”的差异化清偿方式,有效保障了群体性债权人利益,化解突出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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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宏鹏公司、宏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连云港宏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恢复再生产可能,连云港宏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是为宏鹏公司提供金属冶炼原材料的上游企业。债权人申请对宏鹏公司、宏源公司执行转破产审查,赣榆法院经审查分别裁定予以受理。考虑宏鹏公司与宏源公司的关联关系,赣榆法院为两公司指定同一管理人,将两家公司财产一并处置,债权债务一并清理。

因两公司存在资产、经营、人员混同的状况,区分两企业财产成本过高,导致资产处置出现困难,且两公司均有资不抵债的情形,经两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合并破产清算的议案,该院于2019年3月21日裁定对两公司以实质合并方式进行破产清算,对其资产进行整体处置。

2、审理过程

因宏鹏公司债权债务未及时处理,职工尚未安置,开展清算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审理中,该院安排管理人从公司废旧电脑中逐一排查提取公司有价值的信息,采用技术手段恢复提取两公司部分电子账册,并通过留守人员多方寻找公司财务人员和部分高管,至社保征缴中心和税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初步摸清两公司财产状况、劳动用工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促进职工安置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债权债务及时清理。

宏鹏公司受地方产业规划和政策影响,加之公司土地规模较大,破产财产变现十分困难,公司资产历经四次拍卖均流拍。经该院与管委会多次沟通协调,将资产变现工作纳入管委会招商引资渠道,最终引进一家有实力的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参与变卖程序,使得破产财产得以变现,管理人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效保护了广大债权人利益。2020年12月15日,该院裁定终结两公司的破产程序。

3、典型意义

合并前的两起案件均是执转破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该院以合并审理方式推进使破产清算程序得以顺利终结。

通过破产处置,清理债务5543万元,清偿债务2104万元,化解执行案件36件,有效促进金属冶炼等落后产能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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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江山市华府贸易有限公司系门类生产、销售企业,由于经资金链断裂,公司实际控制人跑路,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大批债权人起诉、职工闹访。2017年9月15日,江山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依法受理家园门业等三公司破产清算案件。2017年12月11日,因人员、管理、资金、债务等高度混同,江山法院裁定家园门业等三公司实质合并清算。

2、审理过程

府院联动,先行垫付职工工资。进入破产程序后,即由政府帮扶小组协调拨付应急资金垫付职工工资214万元,既充分保障职工生存权益又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在后续的追加分配程序中,将垫付款作为劳动债权优先清偿,最终垫付工资获得100%清偿,实现了应急资金的良性循环。

家园门业等三公司名下房产、土地等主要资产在执行程序经司法拍卖变价清偿抵押权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分配,江山法院裁定终结家园门业等三公司破产程序。

积极追收破产财产。管理人结合家园门业等三公司财务资料及部分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发现存在应当追回的财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年内,管理人前往湘潭、惠东、桂林、南宁、上海等地开展应收款破产财产催收工作。同时,通过政策适用向江山市财政局申报资产处置退税补助,最终取回资金共647.1万元。

简化追加分配程序。追加分配债权人会议不设主席及债委会,由人民法院主持会议,会前提前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债权,一次债权人会议完成分配表决事项,减少债权人程序负担。2020年6月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追加分配,最终实现垫付的劳动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88位普通债权人补充清偿率达3.04%。

3、典型意义

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程序终结后两年内积极追收破产财产并追加分配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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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基电力设备/安基电力科技发展合并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青岛安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均为同一自然人,两公司因涉及民间借贷、互保联保导致资金链断裂,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2014年下半年,两公司停止营业,资产被多轮查封、冻结,仅在青岛法院就有诉讼案件161起,两企业债权人共242家,债权总额9.68亿元,欠付449名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职工债权1182万余元。

2、审理过程

2017年1月,胶州市人民法院裁定两公司合并清算。此后两公司的债权人会议、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均合并处理。

在两公司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后,财产整体变价前,两公司的取回权人主张取回设备,经过管理人与取回权人多次沟通,形成了取回权人委托破产管理人将欲取回的设备与两公司企业设备一并拍卖的方案,在征得取回权人和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提高了设备的起拍价,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一次拍卖成功。

3、典型意义

案外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打包处置。在取回权人主张取回权后,综合待取回设备拆除、运输难度及成本,经沟通协商,取回权人同意委托管理人对设备一并处置。在征得取回权人及债权人意见后,确定统一提高原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最终拍卖一次成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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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1、基本情况

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舟山百捷贸易有限公司、舟山祥泰劳务有限公司、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2015年6月,定海法院先后受理上述四家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因四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后裁定四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2、审理情况

共有420户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达24.19亿元。基于正和公司是全国首批50家进入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之一,公司有多份在建船舶及修造订单、管理人通过多次登报、发布公告招募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同时引导企业继续开展船舶修造业务。重整期间,完成续建船舶及新收造船共10艘,总载重15.15万吨。

定海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为有效保留营运价值,正和系公司所有资产被整体打包拍卖,成交价3.5亿元。

资产过户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引进税务师协助管理人进行税收筹划,依法减少税负1250万元。税务师聘请费用10万元列入破产费用,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因债务人拖欠外包工劳务债权总额达6122万元,涉及农民工1500人,最终确定外包工劳务债权参照劳动债权参与分配,按70%比例清偿。管理人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将本案资产处置、对外追收债权等各项收入共计5.5亿元分配完毕后,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典型意义

(1)重整和清算都是资源配置。债务人虽有重整希望,但在投资人长期招募无果的情况下,若继续推进重整程序,将导致程序空转,法院及时终止重整程序转入清算。

(2)资产整体处置保留生产力。转入清算后,公司将船台码头、海域使用权、房产等捆绑式整体出售,避免了分割处置导致的资产大幅贬值,也为未来存在造船需求的买家保留了造船资质。

(3)引入税务师提升资产处置的财务专业性。本案资产处置过程中,涉税种类复杂且政策不明、理解不一、税额高企。引进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事宜,能够有效提升资产处置的专业性。

(4)地方政府在薪资支付、社保费用清缴、为企业减免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破产程序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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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兰博医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兰博医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系芬兰著名的医疗检验信息服务公司兰博银河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7年8月3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兰博医信公司破产清算案。

2、审理过程

兰博医信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主要债权人均在境外,导致移交材料、接管财产以及清理债权债务难度较大。

受理该案后,合议庭首先通过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外方股东取得联系,确保有关材料移交完整高效。其次,管理人全面收集债权债务信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境内外已知债权人,对于境外公司通过境外担保方式替兰博医信公司结清债务,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付款证明。第三,为解决相关手续耗时长的问题,为境外债权人确定临时债权额,方便其行使临时表决权,同步推进表决程序和境外债权公证认证程序,避免因境外债权申报及确认造成程序拖延。

2018年12月6日,兰博医信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管理人提交的《财产处置方案》及《财产分配方案》。2019年3月28日,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完毕后,一中院依法终结兰博医信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3、典型意义

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外商投资有序退出。打造跨境资本退出的“绿色通道”,不仅有利于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实现外商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管理人通过多种途径及时联系境外股东和已知债权人,同步推进境外债权公证认证程序和表决程序,对内外资企业投资权益予以平等保障,通过畅通外资企业退出通道,明确外商投资退出市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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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

1、基本情况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3 年至 2005 年期间,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职工共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鉴于浙江玻璃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作为一家尚具生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2、审理情况

2012 年7月4日,管理人以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为由,申请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审计报告结论显示: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浙江玻璃的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浙江玻璃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财务独立性。

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组织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对合并重整的意见。经听证,大部分债权人代表及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支持合并重整。绍兴中院裁定浙江玻璃前述四家关联公司并入浙江玻璃重整。

2013年3月10日,在前期继续经营、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基础上,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同月25日,绍兴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  转入破产清算后,继续维持生产的压力更加突出。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广泛征求意见,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继续生产经营,实现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生产。

4月13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公开拍卖或变卖,公司的资产变价金额合计约 23.02 亿元。10月10日,绍兴中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典型意义

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清算的案件。

对于债权人会议否决的事项,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均未采取强制批准措施。

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在破产中维持正常生产,使得大部分职工保持了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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