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展至今,不仅严重扰乱了世界各国的社会秩序,而且对经济、贸易等造成了重大影响。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出现了营业收入减少、运营成本增加、盈利全面下滑等情况。在评估基准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的情况下,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是否需要考虑期后发生的疫情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成为企业相关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

对于期后疫情的影响,业内普遍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将疫情作为评估基准日后的非调整事项,即不考虑其对企业评估价值的影响,仅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已经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事实;二是结合已经发生的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事实,考虑其对企业未来收益和经营风险的影响。

不考虑疫情对未来收益预测的影响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重大期后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应重点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之所以不考虑期后发生的疫情对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影响,是因为在资产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发现的新冠肺炎病例较少,尚未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较大影响。新冠肺炎疫情于2020年1月暴发,属于期后事项,所以在采用收益法对资产评估基准日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不考虑该事项的影响,仅作为期后事项在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进行披露,并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时关注该事项的影响。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一资产评估报告»仅要求对重大期后事项进行披露,并未明确是否应将期后事项进行评估处理。

通常情况下,经济行为实现日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如果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之间的收益明显低于历史同期,利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则不考虑疫情对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影响。对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而言,若在使用评估结论时仍将已经发生的疫情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进行再估算,不利于委托人了解评估对象经济行为实现时的价值。如果企业为上市公司,将影响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价值的变化情况。

考虑疫情对未来收益预测的影响

此种观点认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对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考虑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疫情对企业未来收益和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据此调整评估结论,理由如下:

实务操作可行性

从实务操作层面来看,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盈利预测原则上由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提供,其提供的盈利预测往往是依据资产评估基准日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基准日后的盈利进行估计,无法还原至不考虑疫情影响情形下的盈利预期。因此,评估人员在企业提供的收益预测基础上进行评估,实际已经考虑了疫情对经济发展和企业价值产生的影响。

合理反映企业价值的需要

每一项资产评估都是为特定经济活动服务的,有其对应的经济行为。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准确、合理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虽然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但评估结论都是基于一定的假设形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必须有相应的假设,如假设市场状况不会有大变化、假设外界不会发生不可抗力等。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已经实际发生,且对经济行为实现时评估对象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又无法改变评估基准日的情况下,利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考虑期后疫情的影响更切合实际。

评估监管的需要

当前,资产评估行业监管趋于严格,特别是对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或涉及上市公司的评估业务,监管部门会特别关注评估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的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对资产评估报告日已经存在的既定事实是否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时,会关注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实现时市场环境的变化。

原文标题:新冠肺炎疫情对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影响

作者:李向华(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引用本文:李向华.新冠肺炎疫情对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影响[J].财务管理研究,2020(05):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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