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讯 7月4日,本报记者从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宿州泗县“1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于日前公布。

据介绍,2020年12月15日19时47分许,G343国道宿州市泗县境内352km+155m处(G343国道与泗县草庙镇梅花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20年12月15日19时47分许,刘路路驾驶一辆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沿34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343国道352KM+155M处,与沿泗县草庙镇梅花路由北向南魏孟宇驾驶的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魏孟宇及同车乘车人韩召运、陆超三人死亡。

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自西向东行驶的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正面与自北向南行驶的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右侧中部发生剧烈碰撞,两车受惯性影响滑入道路南侧沟渠。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仰翻坠落于边沟内,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右侧翻压在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上。

根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魏孟宇、乘车人韩召运、陆超为溺水性窒息死亡。

根据人员死亡及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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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2020年12月2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如下:

1.魏孟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魏孟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刘路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刘路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韩召运、陆超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路路拨打了报警电话。21时5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将皖L5Z626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魏孟宇和乘坐人韩召运、陆超3人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3名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据调查,魏孟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做到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刘路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魏孟宇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让行、刘路路驾驶车辆观察疏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司驾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法规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魏孟宇,皖L5Z626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追究责任。

2.刘路路,皖M80610、皖MQ785挂号重型货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滁州市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3.魏强,泗县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皖L5Z626轻型普通货车(登记为非营运车辆)的实际拥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泗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中国基建报》兰玉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