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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发布顺应各界呼吁指出,“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等“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将被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其中,“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2.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为贯彻落实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从制度上防止涉企乱收费”的部署,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调整六类价格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新增处罚上限规定,新增对电商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违法行为罚款规定,明确突发事件的哄抬价格等行为将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的8大要点:

1. 低价倾销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价格歧视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价格串通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 哄抬价格

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 价格欺诈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 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7. 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8. 明码标价

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知情权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不予处罚。

-01-

低价倾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资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分别在2006年2月21日、2008年1月13日和2010年12月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该规定将迎来第四次修订。

针对市场中存在的低价倾销的违法行为,意见稿明确,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不过,文献中指出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稿新增了专门关于电商平台的明确规定。

其中的第十三项针对“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指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将给予警告和处罚。

一谈到“低价倾销”,好不容易消停了一段时间的社区团购,立马又成了主角。可见社区团购在价格战方面,不管是给线上还是线下的生意都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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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低价倾销这个话题上,社区团购也不止一次上了“头条”,最开始的还是去年12月份人民日报的委婉点评,别只惦记着几捆蔬菜水果的流量,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更令人心潮澎湃。

但是,人民日报的声音很快就淹没在了舆论的探讨声中,各方面的解读铺天盖地袭来,而杀红了眼的各大平台早已无暇顾及这些只停留在舆论探讨中的东西。

直到“九不得”法律法规的明确出台,九条准则的敲定,给整个赛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令使到所有狂奔中的玩家们都是一个趔趄,不得不放缓了步子揣测一下国家对线上生意的监管到底是什么样的态度。

但是大家都知道,“打人的巴掌”只有悬在空中才真正吓人,不过这一悬空的巴掌落到了各大巨头眼里却变了味,不能落地的“九不得”注定是一个纸老虎,政府的态度瞬间再次变得暧昧不明了,而同时另一边的团购大战已经进入白热化,跑马圈地的诱惑最终还是敌过了九不得的威胁。

理所当然的,这一巴掌打下来又脆又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橙心、多多、美团、十荟团、食享会五家社区团购企业做出顶格罚款,罚款几十万在上亿资金的燃烧面前根本不够看。

但是“九不得”的落地执行却让赛道内舍命狂奔的玩家们也都恢复了一些清醒,此次事件也算是在整个社团大战里踩了一把急刹车。

但是好景不长,互联网巨头们把好了伤疤忘了疼演绎的淋漓尽致,直到有选手二次领了盒饭,并责令停业整改时,各大平台才算第一次从狂奔的状态中停下来,意识到赛道似乎是要变天了。

紧接着就是美团被点名要求下架1分钱秒杀商品,其它几家平台被约谈要求继续收紧补贴。连打擦边球的行为都被明令禁止,到此为止,政府在线上价格监管的立场已经十分鲜明。

现如今,更是明确更新电商等新业态的低价倾销处罚标准。

-02-

大数据杀熟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所强调的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将给予警告和罚款。

让“大数据杀熟”的的价格歧视,再次进入人们视野。“大数据杀熟”讨论最火的是在2018年,当时不仅当选为2018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同时还在2018年十大消费侵权事件中占据一席。而2018年这一年,也被称为中国的大数据杀熟讨论元年。

随后根据北京市消协在2019年3月进行的一次有关大数据杀熟的调查,接近6成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有过被“杀熟”的经历,超过8成的人认为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很普遍。

"大数据杀熟"从经济学上来说,属于一种典型的价格歧视,即利用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随着消费者购买次数的增多,商家对其消费态度、消费偏好、消费规律越来越清晰,制定出更加"适合"消费者的价格。

根据价格差别的程度,可把价格歧视分为三个等级。三级价格是歧视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分别定价,比如说景区给学生和老人的折扣,该类价格歧视在日常生活中也最为普遍;

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消费者,其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也存在着差异,由于技术或者成本的限制,商家并不能确定每个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所以采取一种版本划分的价格歧视策略,即商家提供一系列价格不同的相关产品,让用户自己选择适合的版本,比如说火车票、飞机票对座位等级的划分,让消费者自己选择适合的版本,这属于二级价格歧视;

最后一种是一级价格歧视,也称完全价格歧视,商家针对每个消费者定制价格,以确保每个用户都能支付其愿意为商品支付的最高价格,从而获得全部消费者剩余。

可以看出,完全价格歧视操作成本最高,这也使得在传统经济领域内难以得到广泛应用。但是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以及APP的大量开发,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手机愈发的便利和低成本,为商家实施“大数据杀熟”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所以,主流的电商、在线旅游、外卖和网约车等平台都被爆出过杀熟事件。

事实上,好巧不巧的是在社区团购的低价倾销风波前不久,就是反垄断风波。就在去年“双十一”的前一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共24条,其中广受关注的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成为重点监管领域。

针对平台方,《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强调了,“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换言之,平台就不能以上述因素为理由,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

写在最后:

此外,《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还单独列出了属“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

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意见稿专门还强调了“突发事件发生后从重处罚”的条款。意见稿指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后,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载链接:

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107/P0202107025520096774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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