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基本观点是,在刑事律师发挥不到太大作用的案件中,家属可以不用花钱找律师,专门负责会见的律师除外。如果家属也不想和嫌疑人沟通的话,律师会见的费用也可以省了。当然,我这里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相信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工作人员会依法公正的处理案件。

对于同时具备下述两种情况的案件来说,刑事律师所能发挥的作用确实很小,主要的作用就是沟通认罪认罚事项。除此之外,也就是跑跑腿,走走程序。也许有律师的沟通最终能够少判那么几个月,但这种程度的从轻处罚真的能够对得起那三五万律师费吗。在这种案件中,嫌疑人只要保证良好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的话,最终的判决也不会太重的,而且适用缓刑的概率也是很高的。即使不能适用缓刑,最终判处的刑罚也不太重。

第一种情况,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有些案件中指控或者建议指控的罪名,最高法定刑就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有些案件中的罪名,虽然有不同量刑档,最高刑可能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根据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可能判处的仅是最低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如诈骗罪中诈骗金额不足五千元的(上海市),交通肇事罪中无肇事逃逸情节的等。

第二种情况,嫌疑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案件

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做了多次供述,如果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认识,那么后续推翻前期供述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除非能够提供刑讯逼供的线索材料,或者改变之后的供述能够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除了不太可能推翻前述供述之外,另外一个不利因素是,将会影响到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对于嫌疑人已经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供认不讳的案件,刑事律师是很难做无罪辩护的,除非有足以推翻嫌疑人供述的证据材料。对于这样的案件,一般说来变更起诉罪名也是很难的。除非案件本身比较复杂,嫌疑人虽然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但该犯罪故意并非公安机关建议指控的罪名所对应的犯罪故意。比如,公安机关建议指控嫌疑人诈骗罪,嫌疑人本人也承认了自己参与了公司的诈骗行为,也承认自己知道公司的行为不合法,但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是诈骗的故意还是值得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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