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本文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作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第一篇文章中笔者提到,遇到一个家属的咨询:她丈夫在监狱服刑期间,因为在劳动中做错了事,被管教民警当众扇了几耳光,她想知道,管教民警到底能不能因为服刑人员犯了错误而打人?管教民警打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有哪些途径能维护其丈夫的合法权益?

上面是三个问题,笔者根据法律规定,首先明确了我国《监狱法》及相关规定管教民警绝对不能殴打服刑人员,但是正如法律规定禁止打架斗殴偷窃杀人一样,就是因为从古至今社会中经常发生,所以才规定禁止以及违反禁止的法律后果,对于管教民警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法律后果,给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救济途径笔者简要分为五个,其中第一个救济途径属于内部监督,另外四个都属于外部监督。

第一个救济途径:向监狱提出控告、举报和申诉

监狱本身就有一套自己的内部监督制度,而且一般的违法行为即使向其他机关反应,许多也会由监狱内部的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就像我们在外面遇到事,往往会说“叫你领导出来”或者“我要投诉你”,这就是内部监督的作用,因此救济的第一个途径就是启动监狱自己的监督机制。

1、《监狱法》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2、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通[1999]053号 1999年5月31日)

第十条 各级监狱、劳教机关由监察和政工部门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做好处分决定时,应当查清事实,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及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

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司通〔2017〕17号)

第四十六条 罪犯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管理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管理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管理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 终决定。
对罪犯申请复议其它行政奖罚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决定为终决定。

第二个救济途径:向监狱的主管司法机关控告、举报和申诉

监狱归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监狱归省司法厅管理,市级监狱归市司法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监狱中的警察违法行为具有管理职责。

1、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通[1999]053号 1999年5月31日)

第十二条 上级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遇重大过错责任,可直接查处。

2、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 司法电[2006]第3号)

四、从"双六条禁令"下发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各地要坚决查处。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司法部将派出督察组进行督察。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向司法部报告。

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三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个救济途径:向驻所的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和申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于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2、《监狱法》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版)》

第六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有殴打、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戒具、违法适用禁闭等侵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4、《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第四十三条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罪犯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

第四个救济途径:向纪委监委控告、举报和申诉

一方面,监狱属于国家机关,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接受监督、调查;另一方面,监狱中的涉及的党组织、党员违纪行为纪委具有处置的权利。

《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领导人员和监狱、劳动教养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个救济途径:向相关的巡视组、督导组反情况

一方面,根据党内的法规,中央会派出巡视组进行巡视;另一方面,中央可能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关的专项治理活动,比如本次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以上内容是张毅律师的研究,以期帮助更多的法律需求人员,供同行交流学习;欢迎关注作者,了解、学习更多刑事经验)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