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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进入自行发债,自行偿还的阶段,财政部不再代理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务,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得到了大幅度扩张。截至2017年底,地方政府债券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托管规模最大的券种,在地方政府债券大规模扩张的情况下,其发行定价问题日益得到关注。

作为政府债券的主要投资机构也是最大购买方的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债券设置了20%的风险权重,而其对国债的风险权重则按0计算。这就意味着在同等免税的情况下,地方债较国债需要有额外的溢价补偿(地方债分型溢价=资本充足率*当年上市银行平均资本收益率*20%),而这一额外的溢价补偿将可能以风险溢价的形式反映在地方债发行利率上。

从2015年开始,财政部就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印发了一系列的文件,首先是印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这两个通知提出,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此后,财政局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文件,这些文件提出要不断完善地方债务的发行机制,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发展和其发行管理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地方政政府债券的定价模型也具雏形,即以地政府债券发行前五日内国债收益率为基准利率,采取浮动利率定价的方式确定其发行利率。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的确定将逐步摆脱非市场化因素的干扰和限制,回归由风险溢价决定收益率,形成市场化原则的发行利率定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