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于是,公关费应运而生,有时候有用,有时则不然。有的掮客信誓旦旦保证只要钱给到位,就能搞定,可往往事与愿违,那么给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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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不具有办理退休的条件,但是乙女声称可以为甲某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乙女在2016年4月2日从甲某处拿走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同时乙女给甲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
2016年7月12日,乙女又从甲某处拿走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同时乙女给甲某出具相应欠条。
但直到2017年9月,乙女承诺甲某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甲某向社保部门了解到根本没有此事,甲某要求乙女还钱,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钱交给案外人用于办理甲某的事情了,拒绝归还。甲某于是向公安报案,但公安经审查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甲某于是向法院起诉乙女。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甲某胜诉,乙女应归还全部款项93000元,但乙女提起再审,该案经再审发生180度转弯。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裁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甲某起诉。

案号:(2020)辽07民再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