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监管,至少涉及上述其他社会利益相关者:省、市、县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街道或居民委员会、共享平台自行车协会经营企业、自行车相关协会,物业管理部门、门卫、共享平台用户、普通市民等,以及其他城市实现自行车生产共享、监管部门和私人利益相关者在回收过程中都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相互竞争与相互合作中,日趋形成了多个层面的博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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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外对共享单车管理的经验,丹麦政府对于单车的监管非常严格

1、美国的经验

美国硅谷所在的地方旧金山,另外一个是西雅图,这两个地方都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合理的一个监管,他们无一例外的都是采取了以政府为主体去进行发放牌照的方式,具体我可以和大家介绍一下。在西雅图,它采取的形式是进入三家公司,然后这三家公司根据某些政府标准获得许可证,之后拿到牌照。

企业在推出自行车时,会按照政府规定的数字和速度推出,比如说他们规定每英里不能够超过多少辆单车,大家根据这个数量来进行投放,以及它会有步调进行投放,例如第一个月先是500辆,如果说不能够满足要求,再试1000辆,逐步去加大,这样就避免了浪费,这是西雅图的情况。这对于如何治理乱停乱放和超量投放具有借鉴意义。

同时对自行车材料的环保、整个安全,及投放的计划都需要向政府去报备。政府都会持续地进行监管,所以,如果你现在去到西雅图或者旧金山,会发现城市里的共享单车,包括无桩的共享单车,它相对来说会更有序一些。这样的监管机制其实是值得中国政府去借鉴的,都能够让政府、公司和民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2、丹麦的经验

丹麦从20世纪60年代就在全国各地修建自行车道和立交桥。同时,丹麦各大城市为自行车提供无限时间的免费停车许多地方都设有自行车停车位。丹麦对待自行车是认真的,2010年,丹麦政府还专门修改了这项法律,允许在渡轮、火车和长途巴士上停放自行车,其中大部分在地铁和轻轨列车上都有自行车车厢。

他们的运营模式是让个人用户拿出自己的车来共享。这些车都是私人的,公司负责提供一套智能设备包。戈贝克的要求更高,上面带有GPS定位导航显示和变速动力系统的自行车需要停放在指定的地方。丹麦政府对于单车的监管非常严格,包括设置专门的自行车停车位,不限时免费停放,包括给单车配有GPS定位。这对于解决我国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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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共享单车法律监管的建议有哪些?还需完善押金退还的制度

1、完善押金退还制度

在共享单车行业中一旦出现押金退还问题,对于用户而言,维权成本和周期都是难以忍受的。也基于此,多数用户对于共享单车企业的稳定性和信用保持怀疑。这也是一直制约共享单车长期有效的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多数共享单车企业在收取押金后,并不是能够完全合规使用,由于缺乏对于这笔资金的监管,致使共享单车的押金一直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指引并未强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以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而仅是鼓励。

未来能否在共享单车领域实现免押金方式的租赁服务尚不具有确定性。共享单车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退押金制度,加快实现“租随还、退随还”,尽可能降低保证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本文认为这样才是合理的,因为押金实质上还是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应对其进行挪用。

2、设立专门的停车区域

设立专门的停车区域,把城市划分成网格式的区域,每个区域有专人定点每日维护停车秩序。第二、对于用户违规乱停,需要对其做出处罚。例如,哈喽单车将根据用户的注册信息,视其违规情况扣分,扣至0分或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账号,将被列入哈罗单车企业黑名单,账号将永久冻结、终身禁骑。

某地哈喽单车负责人表示:“我们一直在倡导用户的文明出行,在车辆停放方面,公司自身的管理只是一方面,更多的还是希望用户能够规范停车,在方便自身的同时,不给其他人添麻烦。”针对我国早晚高峰时期的潮汐现象,自行车共享概念,主要集中在公共交通和地铁或居民区的出口。

新的停车位置指导方法应运而生,一些共享自行车公司推出了自己的方式。2019年3月,摩拜单车开启“红包车”,所有用户都可以打开摩拜,并在应用程序周围看到摩拜自行车。他们也可以在点击后找到红包的数量。骑这辆自行车10分钟以上,收入至少1元,最高金额现金收入高达100元。这也是引导用户有效停车的一个办法。

3、创建电子平台

针对破坏单车的监管建议:借助GPS定位技术,共享单车建立信用分机制,凡出现破坏单车行为的用户,直接永久拉黑,禁止其再次使用共享单车。帮助建立成功企业信用和现有用户信用基础的大型基础数据库,定期将其推向其他各种信息平台共享全国各省市信用基础资源,在信用记录中记录生产企业和普通用户的非社会文件。

要明确行为,违法和不良行为的实施,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生产企业和质量建设更多的用户。信用价值评估,支持和鼓励团队建立一个完整的信用价值信息共享平台联盟,帮助建立信用价值激励和示范运作机制。

4、加强对单车的智能监管

一些地方政府“管不好自己该管的”,地方政府不能损害民生。根据双方协议,运营商应明确告知甚至鼓励用户购买保险。用户必须有相应的风险意识。不少区域其实是典型的公共区域,比如高校,这是ofo共享单车最初创业的源头,也是各地政府大力推行的公共自行车项目重点投放区域。

从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合同来看,通过商法、合同法等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能对双方都更有帮助。原来,资本需要在市场中流通和激活,才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但是,政府明显干扰了企业的微观运作了。

有的地方规定共享单车要实施“总量控制、价格管制”。道理也一样,政府违背了市场原则。其实,共享单车的数量和价格应当依据市场机制来配置,政府不能代替消费者和市场决定共享单车的布局。

结语: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事权分散”。事实上,共享单车监管涉及同级多个职能部门,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碎片化现象。具体部门的相应职权也因此受到严重制约,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方面相互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