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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呀
业主张女士有两个月物业费没交,为催交物业费,张女士家被物业公司停止供水电。
那么,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停水催缴合法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即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业主不按期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有权采取停水电气的方式来催收物业费。但是,供水供电供气为业主与水电气第三方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人无权阻碍该法律行为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破坏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无效条款,物业公司应恢复业主的水电供应。
第265期
文字:王江茹
编辑:侯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