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一中年男子“贪杯”醉驾造成恶性交通事故。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承担40万元的赔偿,并被终身禁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晚20时30分,49岁的男子罗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兴义市万峰林大道桔山安置区旁时,与正在清扫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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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0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罗某某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终身禁驾。开庭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8万元。

“我有罪,我对不起死者亲属,对不起自己的家庭,以后再也不会喝酒开车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庭上,罗某某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这个教训太深刻了,希望广大驾驶员不要饮酒开车。”罗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日前,罗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并赔偿了40万元损失。

来源: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