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自然资源部在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条款。

这一消息的颁布,成功使很多城市户籍的农村子弟都可以实现“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梦想。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建设,农村地区的土地和农村户籍不再像之前那样受人“嫌弃”。在现代社会,拥有农村的土地和农村户籍不再是一件“坏事”,这使得很多之前一心想成为城市户口的人变得越来越“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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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农村地区的开发也变得越来越火热。因为农村地区的周边建设以及宜居的环境,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以有一个农村户口和拥有农村宅基地为自己的愿望之一。因为这其中涉及到的不光是相关政策的优惠,如果自家土地遭到征收拆迁行为,还可能会拿到一定的补偿费用。

这就让很多之前早早在城市中买房并且迁移户口到城市里的人都开始后悔起来。现代社会,城市生活的压力越来越大,不仅体现在经济市场的通胀情况越来越明显,在城市购房的首付、贷款,孩子教育等费用支出也是越来越大。所以,很多人都希望自己老了之后可以回到老家生活。这时候,拥有一块宅基地和一套农村的住房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受到政策的影响,很多地区在进行宅基地以及房产继承等工作进行时,户籍不在当地而是迁移到城市地区的居民往往不具备继承的资格,这就使得很多人的利益在无形中遭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而这一新政策的推出,使得很多拥有城市户籍的农村子弟都可以更好的享受到自己的相关权利。

由于前几年相关生育政策的影响,很多农村家庭都是一到两个孩子,后来通过上学工作的形式在外定居。因此,孩子们的户籍也就自然而然的迁移到了居住地,父母则是在老家生活,有必要的情况下再去城里和孩子们生活一段时间。等到父母逐渐老去直至去世之后,在农村老家的房产和宅基地等财产就可能受到当地政策的影响,使得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法更好的继承相关财产。

那么,对这类继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被继承的宅基地应该做到“地上有房”

如果要继承相关宅基地,应该做到宅基地上层应该有房产或者相关建筑用以证明该类财产的具体权利。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形:

(1)农村宅基地很多年没有人住导致房屋倒塌、灭失的。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继续继承这类土地。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家中子女在外定居,后来又将家中父母接到自己的居住地共同生活,从而导致相关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常年没有人居住导致的倒塌灭失。

(2)虽然老家房屋常年无人居住,但是经过重新搭建翻新还有居住功能的。

对于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相应的宅基地继承的。因为虽然这类房屋常年没有人居住,本身的居住功效已经丧失一部分。但是,相关所有人可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翻新或者重建,使得这部分房产可以重新获得居住功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对这类财产继续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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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房产宅基地不能够通过遗赠方式给到非亲缘关系的他人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宅基地所有人的相关继承人来说,不管是否拥有当地户籍,只要具备继承关系且地上有房产就可以继承相关财产。

但是,农村的宅基地房产是不支持遗赠给非亲缘关系的他人的。也就是说,老人的子女亲属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继承老家的宅基地房产,其他非亲缘关系的人不能够通过遗赠的形式获取到相关的宅基地和房产。

对于这一规定,根据就在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设定就是为了保障农民本身的生产和生活,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其他并不具备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是不能够获取该类房产土地所有权的。

3.多子女家庭,如果有和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其他在外生活具备城镇户口的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老人有多个子女,有的子女通过工作在外定居并且获取外地户籍的,而另外的子女一直以来都和老人共同生活,并且没有分到新宅基地。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在外生活的子女不得要求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一规定的设定,也是为了保证在老家和父母共同生活子女的相应权利。因为其本身没有独立的宅基地用作生活,如果其他子女还要继承宅基地的,相当于损害到其相应的权利。

综上,由于现代社会农村子女通过工作在外定居并且迁移户口的情况比较多,使得其对于老家宅基地继承引申出来的一系列的问题也比较多。那么,只要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即使是具备城市户口的继承人,也还是可以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