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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新《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对根据上位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根据新《证券法》第221条,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以下简称“交易类禁入”)两类,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充分借鉴境内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市场实际,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对7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和引发执法次生风险。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要求,证监会于2021年1月15日至2月14日就《规定》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方普遍赞成《规定》修订思路、框架安排和主要制度内容,认为《规定》内容完备、考虑周全、较为成熟,建议尽快出台,没有提出关于《规定》重要制度安排的实质性意见。

考虑到交易类禁入为新《证券法》增加的一类禁入措施,具有不同于身份类禁入的特殊性,证监会本着科学立法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充分借鉴境内外经验基础上,审慎确定了相关适用规则。即,对交易类禁入仅设置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内,执法单位可根据实际违法情况采取与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应对复杂多样的违法实际,确保该项制度平稳起步。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前述制度安排得到市场各方普遍认同。

(中国证监会官网)

点评

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出台,依法严厉打击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展现出了监管当局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提高了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为资本市场更好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坚强执法保障。

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二是明确了监管总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重点风险识别。四是加强信息披露,丰富监管措施。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措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点评

现阶段金融机构关联交易方面监管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未来,加快补齐监管制度和法律短板,针对业务结构复杂化与违规关联交易的隐蔽性进行专项整治至关重要。此次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提升关联方和管理交易识别,强化监管职能,提高信息透明度,压实主体责任,推动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参会机构表示,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不开展、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点评

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由于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大涨大跌极易被操纵,过度的投机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此次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释放出明确信号,对有效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观点聚焦

李扬:新发展阶段金融改革有六大重点

6月22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在“2021凤凰网(夏季)财经峰会暨天籁思享荟”上发表演讲。

李扬指出,适应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金融改革与发展应当特别注重如下六大领域:

第一,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排在第一位的仍然是商业银行改革,一是应当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从“朝九晚五”卖产品的机构,转变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即应当全面完成服务业转型;二是推进业务转型,逐渐减少对息差的依赖,为一定会到来的低利率时代做准备;三是逐步推动商业银行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型,打开银行资产负债表,在通过多样化经营,求生存,谋发展。第二个领域是着力推进养老机构改革、推进保险业大发展,积极应对汹汹而来的加速老龄化问题。第三个领域是要发展各种各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类投资银行、基金、信托、VC、PE、金融租赁等等,一方面为微观主体提供权益性资金、降低杠杆率,另一方面则是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强大的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善债务市场结构。所以,下一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打开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让负债和资产更多地进入市场交易。换言之,调整债务市场结构,提高债券融资的比重,是我们十分重要的改革任务。

第三,进一步完善股票市场。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应当抛弃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20余年来,我们正是在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下,使得我国直接融资占比长期徘徊在20%左右。打破这种思维定式的途径之一,就是在承认银行为主的金融结构下,打开银行资产负债表,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理财市场。资改变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大力鼓励金融创新、创造新的壳交易的金融产品,是在我国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路径。

第四,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我国经济要想顺利地走好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进程,必须拥有一个强大的人民币。换言之,人民币国际化,是中国最终避免被某些发达经济体不断地“薅羊毛”,成长为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大国家的必要条件。

第五,筑牢金融基础设施。中国近年来加强了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且通过金融科技的引入大大提升了金融基础设施的效率。但与美国相比,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尤其在金融基础设施的国际化与开放性方面,差距更为悬殊。因此,在未来金融改革和发展进程中,我们必须在这个领域迎头赶上。

第六,发展金融科技。一是市场拉动,以中国为代表。任何金融发展都需要有大量的需求,因为任何新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均须有应用场景,而且,庞大的市场需求,可以使得单件只有微薄收益的新产品获得生存空间。二是科技驱动。三是制度保障。金融科技作为创新,显然需要严格的产权保护,否则难以为继。

(凤凰网财经)

陈道富:监管需要适应适应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

6月10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陈道富在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举办《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发布会上指出,对于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来说,数据治理是最底层的制度支撑,数据共享推动的越完善,金融科技未来的发展前景就越光明。

陈道富指出,首先需要重新明确,在更大范围内的数字空间里什么是金融机构,什么是金融业务。这时候要跳出原来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理解,回到金融机构和业务的本质上来。承担金融风险的这个节点,实际上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那么只要是改变资金特征的行为,都要认定为具有一定的金融行为。其次,需要把现有的金融监管在数字空间领域做一个应用,监管需要基于风险承担的节点开展审慎监管。我们现在的监管,其实主要是管资本、管行为、管消费者保护,这三个其实都要映射到数字空间来。管资本就是审慎监管,在金融数字空间可能就要去寻找到真正承担风险的节点,要真正的管住它,将审慎管理落到实处。此外,行为监管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自然人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它应该是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监管需要去寻找数字空间里这种行为最核心的、具有风险的一些环节,包括客户触达和服务环节,与合作伙伴的交易环节、产品服务的设计与提供环节。同时,需要对算法本身的透明度、算法背后的理念、伦理等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实战的映射。

与此同时,监管的方法也需要做相应的替换,需要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适应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的监管。例如,分类逐级牌照的资质管理,包括监管大数据平台、监管沙盒、监管本身的组织架构设计等,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金融对数字化转型产生的一些新的特征。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

每周监管咨讯

《每周监管资讯》栏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与《银行家》杂志社联合出品,主要梳理并点评本周最新的金融监管动态。

每周监管资讯 (2021年第26期)

主 编:胡 滨

本期责编:李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