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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代理的这起自诉案件,原本应该是公诉案件。案件发生在2017年1月9日,因家庭纠纷吕WQ被他的前妻李TY和大舅哥李TQ,共同殴打导致横突骨骨折,造成轻伤。公安机关当时立案侦查,追究的是吕先生的大舅哥李TQ。在殴打过程中,李TQ实施对吕WQ的按压、殴打行为,李TY只是辅助作用。但不知道是何原因,警方用李TY替换了李TQ。对李TQ只是给予治安处罚。李TY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代理吕WQ要求追究李TQ的刑事责任,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但最终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决定不予立案监督。

2020年9月18日,我作为自诉人的代理人,代理吕WQ向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详见《》),2021年3月18日通知正式立案了。

2021年5月13日开庭,被告人李TQ当庭辩解说是自诉人压在他身上。我当庭要求法庭播放了南皮县医院急诊室的监控录像录像(详见《》),充分驳斥了被告人的狡辩,使被告人无言以对。

在被告人举证环节,辩护人提交了一份声称是自诉人所签谅解书和自诉人所签39万赔偿款的收条,以此来证明自诉人已经谅解被告人。法官听到后立即要求辩护人把这两份证据提交给法庭,法官直接向自诉人发问,是你签的吗?

自诉人答收条是我签的,谅解书是他们写的,我没签字,那是离婚的钱。法官抓住收条赔偿款几个字反复向自诉人发问。

我看了“谅解书”,原来只是一份的《赔偿协议》,协议的甲方是自诉人吕WQ,乙方是李TY、李TQ,只有李TY签字,没有自诉人吕WQ签字。

我对法官说:刚才辩护人出示证据的时候,向被告人已经发问过,被告人说39万是从他账户转出去的,是她妹妹离婚的钱。这个已经记录在案,不是刑事赔偿。“谅解书”也李TY单方签字《赔偿协议》,因此,不存在谅解。

其实,即使自诉人在《赔偿协议》上签字,也不会对本案被告人李TQ有任何意义。其一,39万元是离婚的钱(这与自诉人与我说的他们夫妻有100万左右存款相吻合),其二,2017年本案被告人李TQ并没有被公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吕WQ一直要求追诉被告人,何谈谅解?其三,自2017年起自诉人始终坚持申诉、信访,要求追究李TQ的刑事责任,直至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自诉人谅解了,就没有理由坚持申诉、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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