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不少人因为一些蝇头小利参与其中,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帮助收购银行卡;有人以每张几百块的价格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也有人为电信诈骗犯罪协助赃款转移、取现。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若明知他人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仍为其提供帮助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下面我们一起看几个案例
2020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兰某以每套卡(包含银行卡与绑定的手机卡)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收买三套银行卡用于从事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经审计,期间上述三个银行账户收入金额达人民币23498959.66元。被告人兰某获利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非法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23498959.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7月份,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与一名叫“阿德”(身份未明)的连江籍男子约定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出售每套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卡。后被告人余某先后将其名下、其妻魏某名下、其母亲余某名下共计8张银行卡,在开通网银、绑定手机卡后提供给“阿德”,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审计,被告人余某提供上述8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3875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金额达人民币387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将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出借给他人,用于结算违法犯罪款,按结算比例收取手续费。当日,被害人王某、闫某等6人因网络贷款、网络刷单等,被他人骗取人民币67198元,存入被告人陈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陈某协助将上述被骗款转移、提现,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借资金结算账户用于收取诈骗犯罪所得款人民币67198元,并协助将赃款转移、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2021年6月,工信部、公安部部署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工作。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犯罪分子使用,都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自“断卡”行动以来,连江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共计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28件58人,有力打击利用“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那么你了解什么是断卡行动吗?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要深刻认识买卖“两卡”的危害
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
防止自身信息泄露
切勿贪图蝇头小利
买卖银行卡、电话卡
一旦卷入犯罪,追悔莫及
同时
广大群众也要
提高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
提高警惕,时刻绷紧防范之弦
时刻记住
“天上掉馅饼,地上有陷阱”
来源:连江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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