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在2021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江苏高院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南通中院审理的朱某某贩卖毒品没收违法所得案入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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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贩卖毒品没收违法所得案

——毒品犯罪人死亡后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 简要案情 #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3月至7月间,在江苏省启东市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752.6克(其中4001克甲基苯丙胺系贩卖未遂),其通过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直接获得共计人民币435360元。启东市公安局于侦查阶段扣押朱某某现金4770元,并先后冻结其银行卡内存款19.1万余元。后朱某某因病死亡,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一审裁定,对已扣押、冻结的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5980.2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裁定作出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到位。

# 案例评析 #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贪污贿赂、恐怖活动、毒品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本案中,朱某某虽因病死亡,但其生前所犯毒品犯罪,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申请,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已扣押、冻结的朱某某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依法剥夺其犯罪收益,警示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